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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

  关于本定义中“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和派生物”,其中“一切材料”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贮存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等;其中“派生物“是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书面资料、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资料,以上书面资料不应属于书证,而应以电子形式材料的派生物的形式,属于电子证据。很多人认为计算机证据与电子证据是同一概念。实际上,电子证据的概念的外延要大于计算机证据,还包括电报、传真等电子证据。计算机证据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电子证据,应属于电子证据的一部分,而且是主要部分。 
  “电子信息正文”也称为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如电子邮件的正文。电子信息正文是证明待证事实的主要证据,以其内容来证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 也称为附属信息证据,如电子信息正文是由哪一计算机系统在何时生成的、由哪一计算机系统在何时存储在何种介质上、由哪一计算机系统或IP地址在何时发送的以及后来又经过哪一计算机系统或IP地址发出的指令而进行过修改或增删等附属信息。该附属信息证据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数据电文的形成、修改、提取直至提交法庭,每一步都应有据可查,从而用来证明电子信息正文的真实性;“电子信息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也称为系统环境证据,如计算机的硬件和软件的名称和版本。主要用于在庭审时或鉴定时显示数据电文证据,以确保该显示数据电文证据以其原始面目展现在人们面前。所以一份完整的电子证据应该包括以上三部分,即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系统环境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与传统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比具有如下特征:[4] 
  1.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具有依赖性 
  电子证据是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因此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再现等都离不开一定的高科技物质介质。如计算机证据是以电信号代码(如0或1的组合)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各种介质中(如计算机的硬盘、软盘、光盘等),而且计算机证据的传递也离不开有关计算机的各种介质、通讯网络等,甚至在法庭上,若没有播放或显现的计算机主体以及该证据生成时的软件系统,也无法准确再现、甚至无法再现该计算机证据的内容,使该计算机证据无法被法庭所采信,因为以电信号代码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各种介质中的信息是无法被人们直接感知的。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的依赖性决定了在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时,要对与其有关的物质介质的材料一起审查,因为只有在有关物质介质运行正常的情况下,才能保证计算机证据的真实性。[5] 
  2.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 
  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是与纸面文件相比较而言的。经过签名的纸面文件具有一些安全属性:如墨水可以永久地嵌入纸张纤维中,签名者在书写时的轻重、形状、笔顺方向等特征都是唯一的、时间标记(如邮戳)以及任何修改都可以很容易地觉察到。而基于计算机的信息与记录不具备这类内在的安全属性。有很多数据源(比如计算机,备份磁带软盘等)一开始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取证价值,但是当你事后回去重新收集证据的时候,这些东西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不可用了。[6]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即0与1字符串,以一种编码的形式来表示信息,如文字和数字。0与1的不同,依据的是该消息目前驻留在哪里。例如,当消息驻留在计算机内存时,0与1的不同只是电路中电压的细微不同而已。所以如果不应用一些专门的外部安全机制,基于计算机的记录是可以随意地修改而不会被察觉的。最佳的证据规则要求证据的拥护者导致最佳的证据可利用对那个档案, 传统上意味实践上最接近一个原文件。这提出二个挑战为电子纪录[7] 另外,电子证据对系统环境的依赖性,有时也是导致其不确定性的原因。如计算机通信网络出现故障也会造成电子信息内容的改变。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所以必须运用一些补充的控制机制,包括物理的和电子的保护措施,才能达到与纸张记录同样的信任运用一些补充的控制机制,包括物理的和电子的保护措施,才能达到与纸张记录同样的信任程度;另外,在审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一般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而判断电子证据是否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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