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卫社会,预防再犯,不能仅仅依靠监狱中教育、感化,出狱之后给予罪犯适当的矫正和保护对于此目的的实现有重大意义,因此保护管束制度应运而生并日臻完善。假释与保护管束相结合,是当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的一个标志。保护管束系运用个别化、科学化及社会化之原理、法则与技术由观护人监督辅导假释犯的生活并予以改善所需之各项援助的一种矫正措施。考察各国假释保护管束之形态及归属,大体可分为三种模式:(1)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假释犯的监管保护,如美国的联邦假释委员会。( 2)由行政机关负责,如意大利的保护管束由警察官署为之。( 3)由社会团体负责,如英国的缓刑监督官和工作人员由当地社区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任命和雇佣,缓刑监督机构既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又负责对假释犯的保护管束。[4]我国假释的监督主体不能只依赖司法行政机关,还应该依靠社会的力量来介入。假释的管理机关可以将假释管理中的事项让社会组织参与到假释的执行中来,这样,既能增加社会组织的收入,也能更好的管理假释犯。
三、关于假释后置制度
现行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促进假释犯重新社会化的具体措施。目前,我国监督机构对罪犯的假释后监督主要着力于控制、规范其行为,防止其重新犯罪,然而对如何帮助假释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即假释犯的再社会化,缺乏具体的应对措施。而英美法等国家非常重视对假释犯的保护,对假释犯的流动以及工作范围也都做出了严格地规定,以确保假释犯在考验期内能适应社会。笔者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对罪犯有着天然仇视的社会中实现法制的现代化,更应注重加强在假释考察过程中罪犯权利的设置,构建罪犯在假释中的各种权利,如平等就业权、对于假释监督部门有关决定的申诉权等等。同时规定假释犯必须履行一定的社会公益义务。具体可要求罪犯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一定的劳动或社区服务,并获取报酬以补偿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在对罪犯进行监督考察时,针对犯人的具体情况,提供心理、物质、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必要辅导和帮助。建议在有条件的城市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为假释后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住所,为无业者提供工作,沟通假释犯与社会的联系,加快假释犯与社会的融合。[5]
假释作为刑罚执行中对所判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其完善对于克服减刑这一具有较大社会功利性制度的滥用现象具有重大意义:其有利于真正实现主要依据罪犯的悔罪表现来确定刑罚执行的方式,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保障罪犯权利。但是我国假释制度的构建在实体要件以及程序要件上都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通过立法完善,改变现存的假释相关规定散见于各部法条中的现状,制定统一的法律对假释制度予以规定。当然这也就呼唤建立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将刑罚执行纳入法治化的轨道,真正重视对罪犯的改造及其从新回归社会的保障措施,将犯罪控制与罪犯防治作为一项社会工程,实现罪犯由监禁状态向社会的良性回归,最终保卫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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