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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启蒙时代的法律争论

  盛大林:我觉得“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不指望也不可能让每个公民都发表意见。当然,发表意见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某位公民如果很有兴趣而又“看不懂”,完全可能请教专业人员,然后发表意见。
  记者: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老百姓看不懂法律,怎么守法?”您如何评价这个观点?《物权法》是用来约束百姓还是保护百姓权利?
  尹田:这是对法律的一个误解。《物权法》与其他法律不一样,主要是起到裁判的作用,是保护人,而不是约束人。
  杨涛:民众看不懂《物权法》,但不能成为不守法的理由。因为,民众可以从媒体以及那些有责任普及法律的人与机构对法律条文进行更详细的解读中,知晓法律的精神;其二是民众可以从身边的案例中了解法律的含义;其三是民众可以从职业法律人如律师咨询中得到法律的答案。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物权法》是约束百姓还是保护百姓权利,不是看其立法语言,而是看其实质内容。
  记者:“老百姓看不懂《物权法》”是否折射了这样一个问题:立法语言应该走“平民化道路”还是走“专业化道路”?
  杨涛:在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的今天,立法语言的专业化是不可避免的,惟有如此,才能使法律用语更加简洁与准确。
  盛大林:法律语言当然应该尽量通俗易懂。我相信《物权法》的起草者也想写得通俗一些,但问题是,如果不用那些专业的术语,很多问题恐怕说不太清楚。
  《物权法》该不该模糊一些概念
  记者: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说,《物权法》草案的公布让他们感受了从期待过高到彻底失望的过程。因为,细览《物权法》草案全文,可以发现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相当含糊,业主委员会还是无法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享有诉讼与仲裁权利。《物权法》草案为何模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杨涛:我个人认为,还是应当给予业主委员会民事主体资格,给予其起诉的资格,这样更方便业主们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盛大林: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确实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物权法(草案)》之所以模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能是因为目前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其运行还不规范。
  尹田:这个问题有待讨论。业主委员会是很松散的,与社会团体不一样,关键是没有登记机关,不能纳入组织范畴。业主委员会可以看作是业主群体的一种形式,而不是一个组织。所以,在立法的时候,有一定犹豫,最后还是模糊了这个问题。
  记者:《物权法》既然要保护私产,那么,“灰色财富”算不算保护财产的范畴?《物权法》是否应该对“灰色财富”有一个明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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