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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启蒙时代的法律争论

  杨涛:就《物权法》来说,我认为内容详细一些利大于弊。因为,《物权法》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极为重要,详细的《物权法》也有利于定分止争,奠定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同时,这部法律大多是对现有的正在实行的一些制度的归纳总结,具有较强的生命力,我个人认为,在较长的一段时期还是能适用,不至于很快过时。
  记者: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可能会接触到的有关财产纠纷的矛盾,是不是都应该升华到有关法律的一些概念和措辞上?
  杨涛:在现代社会,公民之间的权利冲突最终的解决方式,都会涉及司法与法律,因此,法律应当尽可能规定公民的权利、权利界限以及权利之间冲突平衡的解决方法,法律的框架与概念中应当包含这些东西。
  尹田:《物权法》只是规定所有权的归属和利用的一般原则,不可能所有的老百姓纠纷都要用法律体现出来。 
  记者:当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侵害合法私有权益的行为,都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理由要求私权给公益让路?
  尹田: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物权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加强个人财产保护,不允许有关政府部门滥用“公权”,比如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不可借口公共利益侵害个人利益。
  立法语言“平民化”还是“专业化”
  记者:前不久,有媒体曾在北京、广西、广东等地对《物权法》认知度做过一个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72.5%的民众不知道《物权法》为何物,72.5%的人对《物权法》涉及的五个名词(用益物权、天然孳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权利质权)一无所知。此次《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仍存在“看不懂”的现象,您如何评价这种现象?
  杨涛:《物权法》博大精深,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古罗马时期,《物权法》就有了自身的体系与术语,各种专业词汇界定了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因此,出现民众“看不懂”《物权法》的现象是很自然的。
  尹田:这里涉及到法律的技术问题,生活是千变万化的,法律就是对千变万化的生活进行归纳、抽象之后的表达,是为了不出现歧义。比如说“物权”,为什么不说“所有权”,问题是要确立一般原则,把同类型的权利加以抽象,这样才使法条简明扼要,不需要多种解释。老百姓看不懂的现象的确存在,在修改《物权法》时要考虑这一点。  
  记者:既然民众看不懂《物权法》,那么,如何“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呢?  
  杨涛:我认为这不是问题,其一,公开征求意见,包括了征求许多法律人士的意见,法律人士分布在各个阶层;其二,媒体或有关机关可以进行通俗化的解读;其三,不同利益的人们或团体可以推选其代表提出专业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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