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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鉴于上述的经济与社会问题以及国家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的认识;联邦议院于1967年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以下简称《稳定增长法》)。该法以实现上述的四大目标为立法宗旨,提出了一系列对国民经济进行总体调节的设想和措施,如制定中期财政经济计划,执行短期行情调节措施,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强化反危机措施等,这些方面都标志着凯恩斯主义“需求学派”开始对西德产生影响,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开始加强,从而使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第二个发展阶段成为“宏观调控时期”。[2] 
   可见,《稳定增长法》作为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第二阶段的核心法律,其问世是有其自身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背景的,同时,经济政策和人们认识的转变与深化,也是它得以出台的重要原因。了解它的立法背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其主要内容,也有助于加以借鉴,为我所用。· 
   
  三、德国《稳定增长法》的主要内容 
   
  德国的《稳定增长法》由原西德联邦议院于1967年6月8日通过,同年6月13日公布并施行。该法于1975年作最新修订,全文共计32条。[3]该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在立法宗旨方面,该法开宗明义,规定联邦和各州应当通过各种经济的和财政的措施以达到总体经济的平衡;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促使经济持续地适当地增长,同时保持物价稳定,高度就业和外资平衡。可见,该法是把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作为经济政策的总方针和立法宗旨,这与计划法的宗旨是一致的:同时,该立法宗旨也是该法一切其他条款的核心。  
   物价水平稳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是至为重要的,艾哈德认为,经济繁荣同物价稳定可以并行不悖,物价水平必须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稳定,通货稳定和物价稳定是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因此必须要反对通货膨胀。[4]较高的就业水平在广义上是指生产要素的最充分利用,在狭义上则仅指劳动力的充分就业程度。联邦劳动局认为,充分就业是指所有在国内居住,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参加工作者,都能得到与其愿望和要求相适应的工作。对外贸易平衡是指国际收支各项目的平衡,包括商品、劳务、非贸易收支,转移收支及长,短期资本往来等项目的平衡.上述三项目标的实现,能够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因而它们是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前提和基础,所谓经济的适度增长是指经济增长不应“过热”,而应以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为前提。德国的经济学家们认为,经济增长的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富裕程度,增加全民福祉,因此从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角度来说,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是十分重要的。但是,没有法律加以协调和规制,四大目标便只能是“魔术四角’,实现甚难。正因如此,经济稳定增长法必须把四大目标的实现作为立法宗旨,以求在法律的保障下,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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