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立法背景
一战以后,作为新自由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艾哈德在原联邦德国力倡并创建了独具特色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发展,这是人所共知的.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便是为了巩固和保障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作而制定的一个基本法律。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经济立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48—1958年,是经济恢复和“社会市场经济休制”建立时期; (2)1959——1973年,是实现充分就业,加强宏观调控时期; (3)1974年至今,是结构调整时期。在上述第一阶段,立法侧重子·保护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较为重要的有1957年联邦议院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在第二阶段,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滞胀等问题,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大大加强了。1961年联邦议院颁布了《对外贸易法》和《信贷法》,1967年又颁布了《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同时还进行了大量的社会立法。这一时期的立法重点是以《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面的立法,即所谓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调节”,而《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是与其他相关的法律的调整分不开的。即它是以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作为前提条件的,其调整必须在上述其他法律共同调整的大背景之下,因为它是更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
然而,法律的规定又是以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基础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的出台同样也有其具体的原因和背景,现略述如下:
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原联邦德国的失业率一直都控制在3%以下,基本上实现了充分就业。但是,战后第一次全面的经济危机(1966-1967年)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西德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国民经济各地区和各部门的发展愈加失衡;同时,六十年代“福利国家”政策的推行,使社会福利支出急骤膨胀并超过了同期GNP的增长速度,从而不仅给国家预算带来了很大压力,而且也导致了社会公共福利税和其他税负的增加,使西德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威胁。为此,艾哈德政府于互966年夏制定了一项反通货膨胀政策计划,提出了许多旨在消除经济“过热”的紧缩政策。但由于政府在同年更迭,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和社会民主党(SPD)的联合政府成立以后,即对上述计划作了较大修改,并由社会党经济部长席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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