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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关键

  因此,通过法院挂职经历,我更加坚信: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仅要靠制度性的外部保障,更要靠法院系统内部的科学管理,以及法院内部一代甚至几代追求法治、甘于奉献的法官和院长们。自己先努力做出成绩,才能逐渐获得认可,并进而赢得更好的条件。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记:司法公信力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那么,从宪政理论、现行法律制度乃至司法实践经验,您认为司法公信力应该有怎样的内涵?
  孙:可能要分层次全方位讨论,既要考虑到世界先进国家司法制度的参照系意义,更要考虑到中国自己的情况。我现在有一个不成熟的提法来概括司法公信力,那就是:一个法院应该努力做到,“让党委放心、让人大满意、让当事人信赖、让法官自豪”。法院党组是同级党委的派出组织,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副院长都是党组成员(民主党派领导除外),党组须向党委负责;依据宪法和法律,法院院长和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法院应向同级人大报告工作,同级人大代表要每年对法院工作报告投票表决。法官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各项决议、决定,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法院是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的地方,很难追求当事人满意,但应该追求当事人信赖,法官应该追求“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宋鱼水话)”的审判艺术和审判效果。
  如果说上面表述的是法院工作、法官审判和法院形象等在法院外部组织和人们对法院的评价和反映,那么“让法官自豪”则是法院内部工作人员主体的自我评价与自我感受。只有让法官的自豪感越来越强,社会上想当法官的人越来越多,司法公信力的内核才得以建立,其发展的内在动力才得以进入良性运行。问题的实质将是建立健全法官职业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等问题。
  记:我们知道,您又于近日从北京到西安中级人民法院担任副院长,而且这次是动真格的,是任职而不是挂职。不知您有什么考虑?
  孙:其实没有什么。我想是否有两点考虑,一个是出于对司法工作热爱,热爱是最好的老师啊!记得在北大读博士的时候,和同学一起创办北大法律信息网中的“天问咨询”栏目,当时自己担任咨询员,在个人简介中曾写到“匆匆十余载,从工转法是我自愿的选择。今天作一名好教师,对学生负责,作一名好律师,对当事人负责;他日作一名好法官,对法律负责!”此言至今不忘。另一个考虑就是,中国的司法某种程度上是要解决法律在全国的统一规定与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及其带来法律适用不平衡的矛盾问题,因此,从事司法工作最好是到能够较好地反应中国情况、有代表性的地方,也许这样有可能观察、发现、体会、思考、提炼一些中国司法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西安可能是很好的地方。更何况西安既具有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又进入“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 (袁纯清语)快速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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