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官的判决还没有出来之前,上级法院可以发正式的监督函给下级法院;政法委、人大内司委,也可以发监督函到法院来;还有个别领导在一方当事人反映材料上的批示也来了。当然,领导的批示可能是“请依法办理”,“请尽快办理”,“请依法尽快办理”,词都是这些词,但都是在一方当事人的材料上写的。这些监督函、领导意见,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到法官,层层阅处下来,你说这案子法官还怎么办理?
行政权的齿轮能够运行司法权?
记:有的学者提出法院行政化色彩太浓,应该“去行政化”的问题,您怎么看?
孙: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我挂职期间思考较多的,就是法院系统的四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一个法院内部的行政化与司法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以及法官独立审判之间的复杂关系问题。
根据我的体验,现在的法院内部是一个色彩浓厚的行政体制,非常类似高等学校,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员比例结构,真正在审判一线办案(如同高等学校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的法官占全院人员的比例是不高的,全国范围法院估计达不到百分之五十。其他的人都在干什么?忙着进行司法行政的运行,忙着人管人,可能还存在着外行管内行,这从经济学上讲是增加了交易环节和交易成本,也就增加了出错率,降低了效率。这和法院努力追求的“公正与效率”这个目标是南辕北辙的。
二是法官的有关管理和待遇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不管是否研究生毕业以及是否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进入法院都要先通过公务员考试。而且,法官的待遇与其在法院的行政级别直接挂钩。如果一个人除了热爱司法事业,还要用工资养家糊口的话,这种行政级别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三是,从法院组织法等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是业务指导监督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实行二审终审制度。但是在实践中,下级法院由于担心上级法院改判,往往通过定案前的非正式请示汇报,以及上级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审判意见,选派干部到下级法院挂职、任职等方法,极大地强化了上下级法院那种类似行政管理的关系。
我在想,司法之所以不能很好地阻抗行政权的干涉,除了制度性因素等其他原因以外,恐怕一定程度上与法院系统自身的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息息相关。因为,法院外部的行政权只有通过法院内部的行政权才能发挥作用,也正是因为法院内部的行政化运作,法院内部的行政权才能影响法官的审判独立。法官审判的独立是以法院内部行政权的弱化乃至消失为前提的。行政权的齿轮上怎么能够运行司法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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