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司法公信力背后某种程度上可以用“经济”概念来衡量,即司法系统耗费掉的总的社会资源和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如维持良好社会秩序,解决经济纠纷,保障人权等等之比。如果司法系统创造的社会价值大于其耗费的社会资源,它就有存在的正当性,它的公信力就会提高,这是很简单的道理。甚至再扩展一下,恐怕是要考虑整个法制系统耗费的社会资源。因为,普通老百姓并不管什么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区别,而是关注自己案件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以及最终的解决结果。
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我们会感受到有些立法是有问题的。一个良好的立法应该是凡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都有机会参与;但我们的部门立法太多,往往不能做到法律规范涉及到的利益主体都能有机会发言。一个好的法律规范应该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的妥协和平衡,而绝不是它看上去有多么完美,多么善良或多么正义。老百姓会把因技术和程序等因素所带来的立法问题,最终都算到司法的头上。
简单地说,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总体来说,基本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现在是到了“有法必依”的时候,以及所依之法是否为良法的问题。一般的老百姓更多地从过去关注立法给自己设定了什么权利向当今如何实现和保护自己的法定权利转化。司法日益成为老百姓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也就一点儿也不出奇。
我们可以很粗略地分析一下。我们国家立法走的是大陆法系的路子,强调成文法,这是很耗费社会资源的,因为立法需要到国内外到处调研,经过繁复的程序,立一部法费时长久、耗费巨大。另一方面,现在我国的司法改革又在走英美法系审判的道路,即陪审员制和抗辩制。我们原来实行的是究问制,法官职权主义,法官要对事实负责,负责调查,当事人双方即使不用请律师都可以,因为法院负责调查取证来认定事实,这就相对节约了社会资源。但现在的抗辩制则是当事人双方都必须请律师,法官有时也还得调查,这就大大增加了整体社会成本。这样立法走大陆法系而司法走英美法系的路径,使得整个法治过程极为耗费社会资源。我国的司法改革很大程度上是法院自身推进的,某种程度来说又是由于法官和律师的推动,反过来他们也成了司法改革的最大受益者。实际上,这些立法和司法改革的取向背后不仅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更受这些利益主体的影响。
记:所以有人说,司法改革可以说是一个伪问题,应该是法律改革,而不是司法改革。
孙:我非常同意,司法公信力决不是法院一家的事,也不是法律共同体一家的事,而是整个社会的事,是法律共同体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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