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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关键

  其实这种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当然反映的也不仅仅是法学教育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受理的案子增多,人手紧张,有人称中国法院进入了“诉讼爆炸时期”:全国法院系统每年受理的案件共计大约600万件左右,这还不包括执行案件200万左右。日益增长的案件压力,不仅表现在数量上,而且表现在不断出现一些新型疑难案件类型,使得法院很需要具有法学功底的人,但是真正法学毕业的大学生、研究生又很难进到法院。
  记:这种现象反映了法院系统的什么问题呢?
  孙:我们知道,法院内部的人事编制是中央政法编制,是根据其辖区的行政区划人口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的。这就带来一系列问题:某地流动人口多少,经济结构及其发达与否等因素,都会决定两个行政人口相同的地方进入法院诉讼的案件数量可能会大不相同。但是,这种政法编制一旦形成就确定下来,再难更改。根据我曾在19家中级人民法院调研的结果,法院的工作人员都是超饱和的。法院的人员实际上是两笔账,一笔是在编人员,一笔是在岗人员,后者往往比前者多,实际在法院工作的人往往都超过其编制数。因此,想引进人才都会因编制已满而被卡住,所以大批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根本进不了法院。
  
  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
  记:我还有一个问题:你在中院或高院接触了一些死刑案件,但你的专业背景是法理、经济法或民法,刑事案件不是你熟悉的领域,假如审判委员会的八个成员必须决定这个犯罪嫌疑人的生死,而这些成员心目中的公平和正义显然受到了各自学科的局限,这似乎没有一个绝对公平的标准。
  孙:这是我接下来想谈的司法改革问题。
  关于司法改革,存在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就是审判委员会的存废。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引起了很多的讨论,对此专家学者所持的观点有三种:一种强调审和判的合一,主张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另一种支持审判委员会的存在,认为这种审判机制对我国的司法现状有很大的适应性和合理性。还有一种是改良派的,持折衷态度。
  我认为审判委员会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因为审判委员会是讨论法律适用而不是讨论案件事实问题,当然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往往是分不开的。按照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事实问题是由合议庭负责把握的,因为合议庭法官要跟当事人见面,进行审判。审判委员会人员组成一般有两个规则:一个是职务比较高的领导,另一个是资深的、理论和经验都比较好的法官。因此,这些人在讨论问题时往往更多地强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即法院常说的,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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