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关键
王平/孙海龙
【摘要】司法系统正当性的核心,是这个系统为社会做的贡献要大于这个系统消耗的社会资源。这个正当性不是法学家论证出来的,也不是经济学家计算出来的,而是老百姓的口碑,老百姓心里自然有一本帐。
【全文】
孙海龙,北京大学1998级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自2003年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担任挂职副院长后,又于今年六月正式赴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近日,《中国改革》记者就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司法改革等问题对孙海龙进行了采访。
法学院与法院
记者(以下简称记):听说你从2003年起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挂职副院长,这一年多来,有什么感受?
孙教授(以下简称孙):说起挂职的感受,正像我对朋友说的那样:我既是法官,又不是法官,因为就《
法官法》来说,我是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实际分管相关部门和业务,也主审部分案件;但我又是挂职的,某种程度又是一个局外人。
在我挂职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思考:首先是从法学院到法院,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我挂职后感触最深的一件事。法学院和法院在文化上有很大的差异。法学院是重学术的地方,强调学术成果的生产;而法院是重办案的地方,强调定分止争。在法院你更多地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密切关系。
其次是法学院和法院在行为方式上的差异。法学院充满自由主义、批判精神,比较注重思想交流和学术活动,更多的是对法学基本理论知识的阐释和传授;而法院则工作作风严格、文书书写严谨,职责明确,特别注重程序,以进行法律适用的司法活动为中心。比起法学院的法,法院之法更加充满生命,是活法。
我一进入法院,就强烈地感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其中除了感到对学生在诉讼法和法律实践方面训练不够之外,感受最深的是法学教育中对处理具体案件的方法论及其蕴涵法律精神的培养不够。
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不仅应该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良好的法律职业能力,譬如说法官需要具有较强的驾驭法庭审判、把握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的能力,较强的“找法、选法”等法律适用的能力,较强的法律文书写作的能力,而且更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职业精神,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精神——努力实现个案公平和社会正义的担当精神。作为法律人,不能仅仅把法律作为谋生或者管理事务甚至是赚钱的工具,而应把法律作为一种追求和信仰,融入到自己的思想言行中来。
当然,它还表现在其他方面,宏观上说,就是我们国家高等教育体制和社会的脱节。这在法院里又具体表现为很多现象,比如我在2004年到北京法院来交流,原本想利用机会和北大等名校的法学博士交流一下,争取招几名法学博士到广州法院来工作。可北京几家法院的领导普遍认为,到法院工作的法学博士反而在实际工作中不如原来的老法官“好用”——虽然法学理论功底好,但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率不高,办案子的经验不足,公共关系能力不强。到上海的法院交流,他们也有这样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