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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与犯罪花样年

  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
  利用计算机犯罪作案动机多种多样有盗用、伪造客户网上支付帐户的犯罪;电子商务诈骗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侵入电子商务认证机构、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虚假认证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盗窃银行、操纵股市等,但是最近几年,越来越多计算机犯罪活动集中于获取高额利润和探寻各种秘密。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网络来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网络交友
  时下利用网络交友实施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因网络交往而产生的极端事例频频发生,被骗、被抢、被奸甚至被杀,互联网正在使人际交往变得更加不确定和难以把握,对不少人来说,上网“聊天、交友”是一种再平常不过的习惯,许多人迷上了网络世界里的虚拟生活。但是网络世界里人与人的交往是匿名的,看不见摸不着,很容易被少数不法之徒利用来作奸犯科、侵害个人、危害社会。记者从厦门市公安局了解到宁夏人王改宁通过手机短信、网络交友方式,与女子阮某结识。在阮某的邀请下,2004年5月15日,王改宁来厦与阮见面,两人随后同居。在此期间,双方多次争吵,并相互产生不满情绪。见面仅10天后,二人在住处再次发生争吵并厮打起来,王改宁萌生杀人恶念,将阮某摔倒在地,用双手掐住阮的颈部,又拿菜刀朝阮的颈前部连砍二刀,阮某当场死亡。之后,王改宁携带阮某的钱包、手机等财物逃离现场。在搭乘火车潜回宁夏途中,王改宁将钱包扔弃于铁道边。2004年6月8日,王改宁在宁夏固原市被抓获归案。王改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网络诈骗与盗窃
  1月份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一则新闻,中国银行用户姚先生莫名其妙地丢失了自己账户里的钱。可这钱是怎么丢的呢?原来,他进入了假冒的中国银行网站进行交易,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拱手送出的。这件事引起社会上的强烈反响。此前,已有调查显示,2004年,八成中国用户对网上银行交易表示缺乏安全感。这件事的发生势必给这种不安全感加重了砝码。随着中国移动通信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已成为人们普遍使用的信息沟通方式。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和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诈骗钱财,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与合法权益。据介绍,犯罪分子一般先冒名开设银行账户,购买不记名手机卡、设计网页,然后向手机用户大量发送“中奖”、“出售廉价走私物品”、“提供六合彩特码”等虚假短信。一旦有人与他们联系,便以代缴税金、邮费、保险费等名义,让受害人汇款。网络诈骗实际上并没有什么高明之处,它仍然沿用几十年前甚至几个世纪前的惯用伎俩,只不过不再依托传统媒体或非正式的传播渠道发布诈骗信息,而是依托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传播诈骗信息,使诈骗对象信以为真,上当受骗。网上盗窃案件以两类居多;一类发生在银行等金融系统;一类发生在邮电通信 领域。前者的主要手段表现为通过计算机指令,将他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到虚开的帐户上,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对一家公司的计算机下达指令,要求将现金支付给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从而窃取现金。在邮电通信领域,网络犯罪以盗码并机犯罪活动最为突出。对于互联网用户而言,目前还没有特效办法能抵御这些高科技手段的网络行骗,用户应该尽可能地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不要轻易相信不明来历的金融信息,尤其是不明来历的电子邮件中的各类信息(有时候黑客甚至会仿冒真实邮件)。要认真核对所访问网站的真实性,使用公共环境中的计算机要防止被窃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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