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司法培训团赴法国培训情况报告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法院由全国统一设置,法国95个省,设有450个违警罪法庭,180个轻罪法庭和民事大审法庭,95个重罪法庭,33个上诉法院。法国有两种司法审判系统:一种是普遍法院系统,它是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包括初审法院、大审法院、专门法庭、警察法庭、轻罪法庭等组成。与上诉法院平行的还有重罪法庭和国家安全法院。另一种是行政法院系统,由行政争议庭、行政法庭、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从1872年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审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在权限上的争议案件。另外,法国还有“宪法委员会”,行使司法审查权。
  在法国,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立法和行政机关都不受司法机关的干预和监督,甚至司法机关不能对行政损害行为作出法律赔偿判决,而必须由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来审理。
  法国与德国同属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普通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在法国则实行二审终审,即刑事、民事案件由第一审法院审判后,上诉到上诉法院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重罪法庭判处的案件和部分违警罪案件不能上诉,因为重罪法庭是由3名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审判的,是人民的审判,而且判决不需要说明理由。
  法院经费采取预算制,由司法部提出预算,经议会批准实施,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
  在法国,要成为未来法官须在大学读完4年法律课程,通过大学毕业考试后,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还必须通过政府主持的考试,合格者就可进入国立法官学院,接受为期31个月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为8个月的讲课外,其余时间是在企业、行政机关、各种协会、律师事务所等实习,之后要在法院各庭实习。然后通过第2次考试,合格者还要进行6个月的分专业培训,如民事审判、刑事审判等。由于行政法院属于行政系统,行政法院的法官要从国家行政学院培训的文官中选出,而不是从国家司法系统中选拔。国立法官学院的经费80%由财政部拨给司法部,由司法部拨给学院;另外20%要在社会上募集。
  在法国,设有最高司法委员会,它是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最高司法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当然副主席。司法部长可以代替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其他成员由共和国总统依照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条件,任命10名委员。其中,有5名法官、1名检察官和4名司法系统以外的代表,任期4年,不能连任。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关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的建议案,然后 由总统任命。其他法官由司法部长任命,最高司法委员会依照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条件就司法部长关于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案提出意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