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的主导下发育和成熟起来的,它是党和政府“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之民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具体、生动、直接地实践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是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事,是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好事。我们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新的发展,使之更有效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积极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
法律援助条例》第
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7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的职责,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经过几年努力工作,宁夏自治区政府和各级政府已经把法律援助纳入“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还需加大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就是要为法律援助提供足额的、稳定的经费保障,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援助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去年司法厅与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今年司法厅将与财政厅联合下发《宁夏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对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给予适当的办案补贴,以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各地必须要有相应的配套资金,而且只能用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用于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工资和机构本身的建设,司法行政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要建立严格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对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我区有关社会捐助的政策、法律和社会环境还不完善,社会公众和企业捐助包括法律援助事业在内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意识还不普及,社会上所蕴涵的可用于公益事业的资金规模还不是很大,捐助渠道还不很畅通,要想完全依靠社会捐助来弥补政府法律援助资金的不足,还很难在短时间内真正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