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由于我区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时间较短,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正在探索、形成之中,法律援助工作的体制和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当前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资金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当前县级地方和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导致法律援助工作明显滞后。应该说,法律援助工作已经逐步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和重视,财政拨款逐年有所增加。但这种增加和需求相比差距甚大。有的地方财政拨款还不到位,或到位的经费仅能维持必要的人头和行政开支,真正能用于法律援助的费用不足。一方面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特殊群体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能够用于法律援助的资源有限,受到人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有很大的局限性,许多依法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需求,还不能得到法律援助。全区每年寻求法律援助的9000名人群中,有5000多名符合条件的受援人员被“拒之门外”。贫困乡镇、农村中,应援助而未援助的案件超过55%。
二是法律援助人员严重不足,供求矛盾突出。我区农业人口381.72万人,占总人口的65.19%。在这65.19%的农民中,有相当一部分分布在边远的山区农村,他们的合法权益更需要法律保护。全区法律援助队伍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特别是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全区26家法律援助机构中,仅有39名专职律师。已建立的238个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中没有一名律师。一方面是大量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法律援助工作者不堪重负。
三是对社会律师过多提倡“行业奉献”。由于我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较低,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往往是“贴钱办案”,过多地提倡“行业奉献”,挫伤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难以控制案件质量。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在理想和现实、奉献与待遇、精神与物质等关系上,心理也存在失衡的现象。
四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不高。由于对经济效益等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制约,个别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确实存在办案敷衍了事、走过场等现象,工作不认真细致,直接影响案件质量的提高。
五是法律援助监督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虽然目前已初步构建起了以“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导、检查”的监管框架,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编制和机构的限制,编制部门在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多为挂靠在律师公证科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
三、大力推进我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