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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实践与思考

  (五)开展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坚决禁止有偿服务
   一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办法》。到目前,全区相关高等法学院校等社团组织成立法律援助机构12家,西北第二民族学院投资20万元,成立了以法律教师为主、选拔优秀学生参与,聚教学科研、学生社会实践、面向社会提供免费服务为一体的法律服务诊所。自治区团委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自治区残联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中国农工民主党宁夏区委会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当前正从宁夏司法警官学院等法律大专院校中选聘接纳30名优秀应届毕业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充实到南部山区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志愿者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64件,解答群众来信来访、法律咨询6130余人次。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积极参与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行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全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要求,结合 “三项教育”和律师队伍建设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针对个别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与法律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现象,明确提出法律援助中心必须与法律服务中心分离,凡不符合设立法律服务中心条件的市、县(区),必须依法撤销法律服务中心,坚决禁止有偿法律服务和采取变通形式收取受援人费用现象发生,严厉查处律师借提供法律援助之名向受援人收取费用的案件。同时,要求办案人员提交的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报告中,由受援人的签名做出办理该案是否有收费情况说明,从源头上杜绝收费现象的发生。三是确保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根据司法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案件成本补贴标准、开支范围、办案费用支出项目以及经费使用中违法违纪责任的查处等措施。四是坚持用制度来拓展和规范法律援助的业务运作。到目前为止,已制定用于指导和规范法律援助业务的规章制度和规范13项(件)。在试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四统一”的业务工作原则。制定建立了《案件受理登记指派制度》、《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接待制度》、《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等22项内部规章制度,作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
  十余年来,宁夏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公平,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共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797件,办结率在96%以上,为受援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960余万元,共为9万多困难群众和其它弱势群体提供了免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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