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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

  开发性扶贫与制度资源配给。开发性扶贫中教育与医疗卫生两项制度性资源的配给是不可缺少的,要求政府在扶贫过程中增加教育支出和医疗卫生支出, 而在教育支出中, 资源投向何处是一个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以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支出为例。由于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外部性极强, 往往不可能由市场自行提供, 而高等教育则在较大程度上是一种私人产品, 由市场提供是可行的。所以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领域中。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 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 实绩优良的__亚洲经济实体国家的政府强调发展低年级教育, 首先是普及初等教育, 然后是普及中等教育。这些教育政策使大部分人都能有一定的受教育的机会, 从而有助于改变初始的不公平状况。[5]所以提高在教育领域中公共支出的效率就必须考虑公共支出的结构与方式的问题。因此, 仅有教育方面公共支出的总量确保是不够的, 还应关注支出的质量, 其衡量尺度包括穷人获得的教育机会、女童接受教育的比例、初等和中等教育在教育公共支出中所占的比例等。就我国而言, 一方面应该加大扶贫工作中的教育投资, 另一方面应该考虑把这些教育资源投向九年制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保障贫困地区的最基本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的硬件设施的建立、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以及教师收入的提高和工资的及时发放等, 同时通过政府的扶贫资金的倾斜对九年制义务教育实行低收费甚至免费制度, [6] 使贫困者的后代不因贫困而在后续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对职业教育实行低收费制度, 使贫困者有能力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从而提升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这是开发性扶贫的关键所在。现在使人忧虑的是, 尽管我国教育投资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也在相应地增长, 但是, 就整体上来说, 国家现有的教育投资仍然满足不了人们日益增长的对教育的需要; 况且, 我国农村所接受的教育投资要大大低于城市所接受的教育投资, 在农村教育投资中, 贫困地区所能接受的教育投资又往往低于该地区相对发达的地区。尽管国家针对贫困地区的教育状况倡导和实施了“希望工程”,但是仍然不能很好地从财政角度推动贫困地区的初等教育。贫困地区的学生一旦进入高等教育层次,他们往往又不愿意回到自己土生土长的贫困地区,这样就必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对贫困者增加医疗支出使贫困者获得最基本的医疗保障, 在农村扶贫中显得特别重要。因为与城市不同, 我国农村中的医疗保障制度普遍没有建立起来, 对贫困者而言, 疾病的医治是没有保障的, 贫困者对其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持一种听天由命的心态, 就医能力弱, 就医机会少, 一些常见疾病因为疏于医治而发展成为慢性病, 影响其一生的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 从而影响其自我脱贫的能力。据卫生部组织的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1998 年农村大约有36 %的患病者由于经济困难而没有就诊, 有61 %的住院病人因经济困难而提前出院。有近22 %的贫困户正是由于家庭成员患病或者受伤才陷入贫困。有关两周患病休工率的统计显示, 在农村, 每1000 人因病工的工日1993 年为250 多天, 而1998 年为350 天。[7] 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受制于各种因素, 我国在农村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需要时日, 所以政府在医疗性扶贫过程中, 应该考虑建立贫困者的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使其有一个健康或基本健康的体魄。总之, 关于政府在开发性扶贫过程中, 要重点考虑如何使低收入的接受者具备最基本的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法律在这方面的设计应该优先考虑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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