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下游销售价格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呢?美国的芝加哥学派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有理性和效率的一面。比如,同一生产商的不同销售者之间的竞争减少,可以实现广告宣传、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整合,减少“搭便车”和“内讧”等行为。同时,不同生产厂商之间的竞争仍然存在,能保证价格压力机制继续有效。最后,不同销售者的价格竞争虽然减少了,但质量竞争依然存在,每个销售商为了增加自己的销售量,必然竞相提高服务质量,进行销售创新。
但不可忽视的是:上游企业因为内部销售竞争的减少,其降低生产成本的压力机制被弱化了。同时,消费者虽然有不同商品可供选择,但是,一旦特定商品的替代性较弱或者生产厂家维持转售价格形成了网络和垄断规模,消费者就会受到明显的价格损失。从根本上来讲,厂家维持下游销售价格并非好事。所以,发达国家的竞争法多对“固定转售价格”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另加“豁免”或“合理原则”的例外。正因为如此,在社会上对“固定转售价格”的认识模糊,媒体往往为其唱赞歌(如汽车制造商固定零售价)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保持一份清醒,多做调研,区别对待不同的“固定转售价格”行为,对其中实质上损害竞争的,当禁则禁、当限则限,为国美们维持一个优良的竞争环境,消费者自然也乐在其中。
三、低价销售并不一定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我们认为,国美在与生产厂家的博弈和市场扩展中采取的低价策略,不构成《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条规定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不法行为。
首先,不正当低价销售在立法的构成要件中必须具备“低于成本”这一要件,而销售企业的成本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从生产厂家采购的价格决定的。如果销售企业通过掌握市场主动权获得了要价能力,通过“薄利多销”、“定制招标”等方式降低了采购成本,通过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承担更大的商业风险来获得更大的价格让利,那么它相对于同行业其他销售商的低价策略不构成“不正当低价”,反而是竞争法应当保护和鼓励的“价格竞争优势”。
其次,竞争法向来保护相同质量下的低价格,以此增进消费者福利和生产者的效率。唯一的例外是,获得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市场力量而实施“掠夺性定价”,以拖垮竞争对手,待获得垄断地位后再抬高价格弥补损失,并肆意掠夺。这里的前提是,低价竞争者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且滥用了这种地位,以期垄断市场、获取超额利润。尽管国美在2003年已经成为家电零售企业排名中名列全国第一,但其在全国家电市场中并不具有垄断地位。面临诸如旧有百货家电业,本土其他新型连锁业态,跨国连锁家电专营企业等强大的竞争对手,国美如不充分利用灵活多变的价格竞争形式,可能就会被后来者迅速赶上,甚至最终被淘汰出局。因此,国美现阶段的价格行为不是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不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