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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公权力的定位——从国美的艰难崛起反观我国竞争法制的缺失

  
  竞争法反对同行横向卡特尔并不否认行业协会和横向联营的积极意义。行业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形态并不违反竞争法。相反,它往往能起到行业自律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作用。但是,竞争法要反对它为了限制竞争而组织其成员一致行动或达成协议。横向联营也不必然违反竞争要求,由于其规模经济的效率优势反而应当受到鼓励。但是,其前提条件是同行业内必须存在强有力的外在竞争者,它们可能是未参与联营的企业,也可能是其他的联营企业。总之,要使相关市场形成充分竞争的结构和价格压力机制,否则全行业联营连锁,统一采购和销售价格,构筑市场进入壁垒,同样构成了反竞争的价格同盟或垄断,成为市场经济之大敌。 
  
  在国美发展中,政府对种种抵制其竞争的卡特尔或同盟的暧昧、木讷,增加了国美的竞争成本和连锁扩张的难度,无疑也阻碍了流通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这样来看,国美现象是否也能为我们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换职能,提供一些启示和促进作用呢? 
  
  另一方面应当指出,国美作为连锁企业并没有限制竞争。除了因为其面临着强大的外在竞争,诸如大商场家电部、电器城、电器专营店,乃至美国的bestbuy,日本的小岛电器等跨国连锁家电专营企业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那就是国美在内部管理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实现进销分离,采购和销售分开,销售区域分开,建立两套相对独立运作的经营体系,在内部优胜劣汰,以保证在价格和质量上的竞争效率。对于联营企业内部竞争的分析,已成为当代竞争法学术界和司法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厂家维持下游销售价格,并非好事 
  
  上下游厂商间“固定转售价格”,构成纵向限制竞争,也需提防其损害有益的竞争和市场经济的福利。其产生原因大约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上游制造厂家为了自身利益,而减少本产品内部下游销售商之间的竞争;二是下游销售商通过卡特尔或同盟联合抵制等方式,要挟上游制造厂家排挤下游的其他销售商,从而维持下游销售价格。 
  
  第一种情况如:2000年6月至8月,八大彩电生产大户的三次“彩电峰会最低限价”。对于各大彩电生产商之间而言,这是典型的价格卡特尔。同时,它们也对下游的彩电销售商进行最低价格限制。 
  
  第二种情况如:1999年占天津家电市场70%份额的“天津市电讯商业联合体”,联手逼迫有关厂家表态,停止向国美供货。2001年“沈阳商业价格协会”以扣押货款为由,要挟家电厂家对国美断货、从国美撤走促销员等,并严格控制批发渠道,监视商品终端流向,防止国美从个体经销商或其它批发渠道向沈阳家电市场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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