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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下)

  在行政机关的立法权方面,“法律……在一定范围委任行政机关制定规范,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立法的规范制定是基于议会制定法的授权,即所谓委任立法”。[120] 依据宪法,日本内阁制定政令只限于两种情况:①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发布行政命令;②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可以发布授权政令。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制定行政规则,无需议会制定法的法律或条例的授权,作为行政机关的当然权能。比如,当法律通常只是确立抽象的规范,而委任立法的政令等又未表明具体解释标准时,作为租税行政厅就应行使其行政职能,补充、解释法律规定的抽象性规范的意义内容,同时有必要发出具有协调下级行政厅的实施方针,使其趋于一致目的的通知 。[121]由此来看,日本行政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与法国相似,也是由基于立法机关或法律授权的委任立法权和基于自身职权的行政立法权两部分组成的。[122]  
  日本宪法92条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的原则。所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具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以及对居民拥有课税及其他统治支配权的团体”。[123] 然而,《日本国宪法》第84条又明确规定了“税收法律主义”,则赋予地方以课税(立法)权似乎构成了对宪法原则的违反。但《日本国宪法》在其第13条中规定:“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对于谋求生存、自由以及幸福的国民权利,只要不违反公共福利,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都必须受到最大的尊重。”也就是说,法律以及经由法律授权的其他法规范,如地方性法规,只要符合“公共福利”的要求,地方自治体就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活动限制或调整国民的某项基本权利 。[124]因此,地方政府的课税权是作为地方政府自治权的一个环节由宪法直接赋予地方政府的一项权能,地方政府并能根据这一职能自主地筹措地方政府资金。由此形成了日本税法之“自主财政主义”的基本原则 。[125]目前,日本地方税税收体系构成如下:①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民税和个人事业税)和法人所得税(法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事业所税);②消费税,包括烟草税、高尔夫球场利用税、特别地方消费税、轻油交易税、汽车取得税、入浴税;③资产税,包括固定资产税、都市计划税、汽车税、轻型汽车税、事业所税、特别土地保有税、宅地开发税、水利地益税、共同设施税;④流通税,主要是不动产取得税。[126]  
  (5)比较结论 
  以上我们主要是选取了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日本等四个国家作为代表,对其立法权限体制及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作了一个简要的说明。可以发现,问题主要集中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其中又尤其是中央立法机关和中央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等两个方面。总的观点是,任何一个国家,不管其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立法体制如何,税收立法权限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都不存在绝对的划分;换言之,都是一种相对的集权或分权模式,只不过集权或分权的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罢了。 
   
  首先,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方面,主要是两种情况 :[127]一种以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立法权为立法机关所享有,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是委任立法权;另一种以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日本为代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享有立法权,且行政机关享有的立法权部分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部分来源于其自身职权。其次,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划分方面,也是相对的分权模式,只不过中央集权的国家,如法国,更偏重于集权,而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美国,更偏重于分权;而且,一般认为,地方政权机关的立法权均来自最高立法机关的委任。所以,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在于委任立法;而各国在委任立法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方面的原因具有很大的共同性:①现代社会中,国家立法内容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间、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等方面的有限性;②为了适应情况变化的法律的灵活性,以及出于立法机关对地方(区)多样化情况变化考虑的局限性;③紧急情况需要;④为制定法律积累经验而进行试验的需要 。[128]即使是洛克也认为,“为了社会之利益,有些事务必须由行政机关自由处理。……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能制定出有关法律以前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运用其特权” 。[129]这种“行政特权”可以认为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而税收立法权在各类及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的主要原因也不过以上几点:①税收及税法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②灵活多变的经济形势,要求国家不定期地随时运用税收等经济杠杆和税法等法律手段及时加以调整,尤其是在外贸领域;③考虑到各个地方的具体特殊性,以及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赋予地方财政自主权的需要;④为制定税收法律积累经验而先以税收行政法规或税收地方性法规进行试验的需要;⑤即使是已制定的税收法律,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也需定期予以调整,如由于通货膨胀的原因而调整税率等税收要素;⑥而以上诸方面的需要,由于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时间、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等多方面的限制的原因,不可能或及时或全面地予以满足。因此,最高立法机关无法包揽所有税法的立法权,而必须进行两方面的委任:一方面委任与行政机关,一方面授权与地方政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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