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情形

  三、确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形的法理基础
  (一)实行社会正义的需要
  合同相对性规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延伸,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当事人自由意志在合同效力方面的体现。他的两大功能在于维护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秩序和保障合同关系以外的人的利益。就第一点而言,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权人难以或无法行使请求权而第三人又未被赋予请求权,这不仅直接导致第三人某种期待利益的丧失而且严重阻碍了债的流转,还客观上助长了债务人的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对诚实信用的观念的确立和整个市场秩序的维护百害而无一利;诚然,法律不允许合同当事人为合同关系以外的人设定义务,原因是这样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如果是为他人设定权利则对第三人来说是有利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不应对此进行干涉,这才符合民法乃权利法的本质。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关系到合同的效力范围,涉及包括缔约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利益。由严格的合同相对性规则发展到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体现了法律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到以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转变,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民法从完全保护个人正义到保护个人正义为主兼顾社会正义的转变,涉及到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重大发展。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形使合同的相对效力在某些情形下得以突破,使合同效力涉及到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这正是为了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需要,以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二)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的需要
  根据诉讼中第三人的制度,法院在审理某些合同纠纷时,将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列入诉讼当事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判令第三人直接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纠纷,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防止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也便于诉讼,减少讼累,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但是,使合同外第三人直接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也可能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的过当扩大,消极侵犯了当事人是否选择订立合同及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还可能造成地方保护主义的猖獗。
  四、结语
  合同相对性规则仍然是合同法基础制度,这个基础地位不得动摇,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首先必须考虑的就是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然而任何基本原则或者规则都具有一般性、概括性,不可能涵盖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有一般就必然有特殊,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形就是这种特殊情形。既然作为例外情形,就必须从严控制,不能随意扩大。在处理合同纠纷中,对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情形的适用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