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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相对性规则及其例外情形

  在英美法系中,因为法律上并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所以大陆法中的“债的相对性”规则在英美法被称为“合同的相对性”(privity of contract)。其基本内容是: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5〕
  总之,合同相对性或债的相对性规则,自罗马法以来,一直为两大法系所确认,尽管两大法系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则所蕴含的具体内容有所区别,但基本上都认为,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王利明教授认为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的内容,主要体现为:(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而因为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由于合同内容及于当事人,因此权利人的权利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6〕
  二、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形
  (一) 确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情形的标准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的主旨在于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效力只涉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对第三人不起作用,合同当事人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也不能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此所谓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具有相对性。所以,只要符合合同的效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形,此种情形即构成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合同的效力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形包括合同的主体涉及到第三人,合同的内容涉及到第三人,合同责任涉及到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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