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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研讨会综述

  关于财税法的教学改革。浙江大学的李伟和中山大学的傅凝洲介绍了德国的税法教育,并由此提出了对我国财税法教学的启示;华南师范大学的叶姗对财税法的中英文双语教学模式进行了探讨;中国政法大学的施正文提出了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的现代化问题,并从财税法的教育理念、水平、内容、方法、手段、队伍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刻地探讨;北京大学的吕凌娜从财税法的学科特质论述了财税法本科教学的定位与改革设想;四川大学的徐蓉认为,财税法教学应当重视财税法基本理论与财税实践的结合;中国政法大学的杨萍对于我国高校财税法教学改革中的师资问题、教学与科研的关系问题、课程设置问题、教材建设问题、教学手段和模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重庆市税务学会的张怡教授从非均衡性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我国财税法本科教学的定位与改革对策;中南民族大学的段晓红对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北京大学的夏雯震论述了非法学专业本科财税法教学的方法;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的刘书明提出了高职会计专业应该进行税收筹划教育的观点;中央民族大学的赵德芳与朱里则论述了诊所式法学教育在财税法教学中的应用;哈尔滨商业大学的曲振涛校长、王曙光院长、李兰主任论述了财政类高校财税法学课程的目标定位及其教学研究;南京大学的黄秀梅教授论述了本科税法教学定位问题;东南大学的高歌分析了税法学的定位,提出了税法学的改革对策。
  关于党的执政能力与财税法治建设。重庆大学的杨春平和包祖春论述了党的执政能力提高与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完善;北京大学的翟继光论述了财政法制建设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之间的必然联系;辽宁大学的杨治安论述了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意义;安徽财经大学的阮宜胜论述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对于财税法治建设的意义。
  关于财政法制建设。北京大学的翟继光从财政立宪的高度为我国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个最高层次的制度建构;安徽大学的华国庆教授对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湖北省财政厅的傅光明论述了完善财政四项制度改革具体操作中的若干问题;武汉大学的熊伟论述了预算的法律性质及其拘束力;武汉大学的罗昕从比较与借鉴的角度论述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陈清秀教授论述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制;辽宁大学的阎海对司法预算制度构造进行了学理分析;山西大学的董玉明、张艳论述了我国地方事权与财权的依法划分问题。
  关于税法学基础理论。台湾著名税法学者黄茂荣教授论述了税收征收的经济原则;台湾著名税法学者葛克昌教授论述了量能原则作为税法的结构性原则,并对刘剑文、熊伟的《税法学基础理论》一书进行了评论;武汉市洪山区国家税务局的谭程昌论述了依法税的基础性和层次性;中国人民大学的朱大旗从税收的调整对象、特点论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华东政法学院的陈少英、谢徽论述了经济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异化与整合;华南师范大学的张博宇从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定位出发论述了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湖北大学的邹爱华论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多重性;西南财经大学的陆佳论述了税法争议性之位阶及其不确定性;北京大学的王相坤论述了税法的现代性;华南理工大学的付丽霞提出了重塑中国的税收观念的观点;中南大学的刘继虎、后易论述了税法与人权的历史关联与理性反思;北京大学的李强探讨了“可税性”理论;华东政法学院的陈少英、洪维争论述了法律社会化与税收社会化趋势;华南理工大学的张富强、肖丹颖论述了我国税收解释制度的完善;厦门大学的陈工、刘之佳论述了明确地方政府税收自主权,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关系;华东政法学院的陈少英、吴蕾论述了税收遵从成本与纳税人权利之间的关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丁一论述了我国农民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对策;北京大学的那英剑论述了储蓄利息所得税与税法的基本原则;浙江工商大学的王惠论述了税法的本质及其层次;东北财经大学的王子正论述了我国财税法的地位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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