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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与水权

  
  再看南水北调中线的水权问题。按照预想,先从汉江的丹江口设泵站取水,输往湖北 省、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等地。再从属于长江水系的东荆河取水补充水给 汉江,使汉江水位保持在合理的状态。关于湖北、河南、河北、北京、天津等用水省份 不宜分别享有水权,而应仅仅在丹江口产生一个水权的道理,如同南水北调东线中的分 析,不再赘述。需要讨论的是,从东荆河取水补充汉江水,是否需要另一个水权?只有 在调长江水入汉江比较严重地侵害了用长江水者的合法权益、调长江水入汉江由一个独 立的利益主体运营的情况下,在东荆河取水口再设一个水权才有必要。而这个方案会人 为地制造矛盾,徒增成本。调长江水入汉江的利益主体与取水于丹江口的利益主体互为 平等主体,各有其特殊的利益,会就供水问题讨价还价,可能达不成协议,甚至需要行 政权的介入方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不是上策。合理的方案是,整个中线只有一个水权, 归一个主体享有,该水权产生于丹江口取水口。至于调长江水入汉江,视为关于局部的 水资源在数量、流向等方面的人为调整,属于水资源所有权内部某些因素的排列组合, 不将它外化为水权,以免牵涉主体过多,增加利益分配的难题。
  
  2.水权人的确定
  
  弄清了上述的道理,确定水权人就比较容易。无论在东线、中线或者西线,由于都只 有一个水权,因此,水权人应该是东线供水公司或者是中线供水公司或者是西线供水公 司,而不可以是某一个或数个用水省份,亦不可以是国家。之所以水权人不可以是某一 个或数个用水省份,是因为这样会人为地制造用水省份之间的不平等,增加矛盾。之所 以水权人不可以是国家,是因为国家以水资源所有权人的身分就足以解决水在各用水人 之间的分配问题,不需要再另设水权。
  
  水权归供水公司享有,备用水省份与该供水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一个方案是,该公 司基于其水权,按照反映国家及各用水省份意志的公司章程及配水方案的规定,把定量 之水分配给各用水省份。一种意见是按照各省区对工程投资的份额来分配取水量的多少 。[11](P41)第二个方案是,水权人作为出卖人向各用水省份卖水,按照水合同运作。 第三个方案是,水权人同各用水省份签订水权转让合同,各用水省份取得水权。笔者认 为,第三个方案使一个水权的方案形同虚设,实为数个水权的方案,其缺陷在上文已作 过分析,不宜采纳。第二个方案实为内部问题的外部化,其优点表现在:其一,水合同 债权必有期限,且一般较短,便于随情况变化加以调整;其二,用水省份因其享有水合 同债权,可以依照民法规则转让该债权;其三,发生纠纷时能够求助于仲裁或司法救济 。其缺点表现在:签订水合同必然要由用水省份与供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进行洽商,个人的主观成分较重,牟取私利的概率增高。第一个方案的优点表现在:其 一,用水分配方案已经各个用水省份通过公司机制加以充分酝酿,最终确定,一般来说 比较公平合理:其二,用水省份相互之间可以利用公司机制调剂用水额。其缺点表现在 :其一,用水省份因其在用水方面不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故无法向外部成员转让其用 水的资格;其二,利用公司机制使用水分配方案内部化,既是其缺点又是其优点。既然 如此,我们可以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我个人更倾向于第一方案。
  
  3.水权期限
  
  水权属于物权,物权的存续期限一般较长,所有权这种自物权为无期物权自不待言, 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已经延长到45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的 高达70年。水权相对于水合同债权而言,其存续期限长一些为宜。但,过长则不利于根 据变化的情况适时地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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