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工程与水权

  
  其四,大坝的坝顶交通权、大坝及水电厂内部工程旅游开发权都是含义丰富的权利, 其中的某些权能已经超出水工程用益权的范围。例如,在坝顶通行的速度要求、车辆载 重的限制、通行许可、违规处罚等交通法方面的内容,不属于水工程用益权的内容。莫 不如改称为大坝的坝顶通行权,较为贴切。再如,旅游开发许可、旅游开发公司的资质 、旅游开发的运作等内容亦不属于用益权的范畴,开发权更带有动态的经营权的意味, 离水工程用益权更远。可见,将大坝及水电厂内部工程旅游开发权作为水工程用益权的 权能,缺陷严重,应予修正。
  
  五、南水北调与水权
  
  在我国,水资源组合很不平衡。水资源在地区分布不均,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彼此 相差悬殊。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珠江流域、闽江流域等水资源丰沛,虽然耕地面积仅占 全国的38%,但是河川径流量却占全国的83%。淮河及其以北的地区,耕地面积占全国的 62%,而年径流量才占17%。其中,黄河、淮河、海河、辽河四流域耕地面积为全国的42 %,但是年径流量只占全国的9%。大城市和工业基地,其缺水问题更为严重。为解决北 方数省市缺水问题,经过反复地科学地论证,国家决定实施南水北调计划。据说,该计 划将要在年内启动,恰逢水权热,于是有些人使用水权概括、说明与水有关的权利。有 鉴于此,须分析南水北调所涉及的权利类型。
  
  (一)水资源所有权
  
  这里的水资源所有权,其客体为长江水,其所有权人为国家,该权由长江水利委员会 代为行使。明确这一点的意义在于,国家有权调长江之水北上,任何省份、单位、个人 都无权妨碍。否则,可产生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责任、行政法上的处罚。
  
  (二)水权
  
  这里的水权,系用水人引取长江水的法律资格。它至少涉及如下问题:
  
  1.水权的数量与水权产生地
  
  以东线为例,现在是江苏境内自江都取水口开始通过九级泵站,已经到了山东省边上 ,在江苏省内已经形成水系。从位山闸到天津,系南水北调东线方案中从黄河到天津的 线路,需要新建,在山东省境内建四个泵站、一个穿黄洞。五个工程总投资30-35亿元 人民币,这一段为东线一期工程。按照预想,将成立一个由国家、山东省、天津市、河 北省等出资,由国家控股的东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国家宏观调控、公司市场运作、 用水户参与管理的新体制,从事东线供水用水的经营活动。[10](P13-14)
  
  在这里,存在几个水权为好?江苏省境内的江都取水口必须产生一个水权,这既是对我 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现状的描述,又符合未来水权制度发展的方向,应予坚持。水从江 苏省到山东省境内的取水处应否再赋予一个取水许可,即产生一个水权?位山闸处是否 再赋予一个取水许可,再有一个水权?
  
  江苏省境内的江都取水口的水权,系分离水资源所有权中的若干权能,由水行政主管 部门代表国家授予取水许可而产生。其解释顺理成章。如果采纳数个水权说,位山闸等 处的水权源于何权?若再解释为源于水资源所有权结合行政授权,就无法理解它与长江 取水口处的水权之间的关系,无法说清为何不在江都取水口授予一个取水量加大的水权 ;若另辟蹊径,解释为山东省的水权来自江苏省的转让,河北省的水权来自山东省的转 让,天津市的水权来自河北省的转让,一是会受制于许多民法规则,可能因转让方故意 提高价格、附加不公正的条件等原因而使水权转让搁浅,造成严重社会问题:二是无法 合理解释国家何以人为地使江苏省、山东省、河北省、天津市的法律地位不平等,授予 江苏省如此巨大的水权?可见,一个水权并产生于江都取水口的方案最为合理,数个水 权的方案有害无利,不足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