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现行所有权制度者会说,在所有权问题上,我国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 运行模式,地方、部门的特殊利益在"分级管理"的过程中得以体现。如果该解说在高 度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尚能说服一些人的话,那么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其理由远 非充分、坚强有力。其一,我国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包干,地方据此拥有的收入 自己支配,其中包括用于经济发展、市政建设、投资水利工程,等等。这种地方利益的 特殊性远非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下地方的那种状况所能比拟,地方政府对其利益的支配力 已经具有所有权之实。所谓"分级管理"说、"代管"说等已经难以准确地描述这些现 象,所有权说才恰如其分。其二,一律否认地方所有权,只承认国家所有权,在法律上 就难以有效地对抗个别领导人因其政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而对地方投资工程无法 律根据地强制平调、上收,挫伤地方的积极性。这方面的教训实在不少。有条件地承认 地方所有权,会有助于保护地方的合法权益。其三,尽管现行法不承认地方所有权、部 门所有权,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存在着某些地方政府、行政部门不合理地"独占"国家财 产、"侵占"其他主体合法权益而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及其职工多获取利益的现 象,即存在着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部门所有制。此类现象,才是我们应坚决反对的。 反对的方式之一,是法律有条件地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有权。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地 方、部门取得所有权的条件、程序,规定地方、部门可以享有的所有权的类型;对不符 合的,就不承认享有这类利益的合法性,就不认定它们拥有地方所有权或部门所有权, 反倒会有利于杜绝危害极大的事实上的地方所有制、部门所有制,形成法治的局面。其 四,否认地方所有权,只承认国家所有权,在解释其他主体使用、受让深圳市投资兴建 的引东江水工程的法律根据时,就会颇费笔墨:国家已经授权深圳市处分该输水渠工程 的权利?深圳市"代表"国家处分该工程?深圳市"代理"国家处分该工程?等等。无论 哪种解释,都不能令人满意。若有条件地承认地方所有权,则会毫不费力地说明这些现 象。其五,若承认地方所有权,就可以顺理成章地说明地方投资水工程时的权属状况。 深圳市对其投资兴建的输水渠工程享有所有权,义乌市对其输水管道拥有所有权,就是 当然的结论。其六,在同一个法制背景下,同时承认国家所有权与地方所有权是有先例 的。例如法国,其最高行政法院于1909年在一个判决中承认巴黎市对它的公共道路享有 所有权。1923年,最高行政法院称奥兰海港是属于国家的土地。此外,法院也允许行政 主体提起关于公产所有权的诉讼。[3](P314)
(三)20世纪90年代,全国水利系统开展资产评估,对水库资产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 是政府投资权属主体问题;一是农民出工出力的产权问题。经过清产核资,水库资产产 权主体已经明确并依法登记的,不宜再改变。水库产权不明晰的,要实事求是,按政策 进行界定。[4](P80-81)比较合理的方案是,水库的所有权归投资者国家享有,对农民 的出工出力应给予金钱补偿。不宜采纳水库归投资者与出工出力的农民共同所有的方案 ,因为共有方案导致水库权属复杂化,在行使所有权时共有人之间易发生意见分歧,在 防洪、抗洪、抗旱等问题上容易误事。鉴于水工程的独特性质与功能,在其权属的确定 方面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因素。
(四)多方投资兴建的水工程,在不动产权属方面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就特定水工 程成立项目法人的情况下,该法人对水工程具有所有权,各投资人享有股权;一是不就 特定水工程成立法人,各个投资人对该特定水工程具有共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