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与水权
崔建远
【摘要】水工程涉及多种民事权利类型,水权只是其中一类。水工程的所有权或者用益权自身 不包含、不产生水权,水工程用益权与水权各为独立的权利,所谓水利工程供水水权概 念易生误会,应弃之不用。水工程所有权原则上归投资者享有,于是有必要承认地方所 有权、部门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南水北调涉及水资源所有权、水权、水工程所有权、 水工程用益权,不可一律归结为水权。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volve a variety of civil rights,in particular water rights.In such projects,water rights are not included and do notarise from ownership and usufruct.Water rights and usufruct are separateconcepts and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The concept of right to water supply through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is misleading and should enjoy right ofownership in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Hence it is necessary toconsider right of ownership as vested in local governments,governmentofficials and corporations.The water resources stored in Southern Chinawill be diverted to Northern China,these will relate to the ownership ofwater resources,water rights,ownership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usufruct.
【全文】
水工程与水紧密相联,加上我国对水工程一直实行"谁投资、谁拥有","谁拥有、 谁受益"的政策,水工程的投资者、经营者"近水楼台",一直在优先使用着水,于是 ,在水权热中出现了"水利工程供水水权"、[1](P66-72)"水工程用益权"[2](P22 -23)等观点。这既给我们启示,又促使我们思考:水工程与水权之间到底存在何种关 系?笔者认为,水工程涉及多种类型的民事权利,决不可简单地把它们一律归为水权。
一、水工程及其所有权
在我国现行法上,土地为一类物,地上建筑物为独立于土地的另一类物,两者分别属 于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的客体。如此,不论土地归国家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 竖立其上的水工程不当然地归属于土地的所有权人,基于我国一直奉行对水工程"谁投 资、谁拥有"的原则,应归投资者所有。不过,其情形复杂,需要类型化。
(一)在投资者只有国家的情况下,水工程由国家所有,比较清楚。例如,葛洲坝水利 枢纽工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工程系国家投资兴建,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不会产生疑 问。
(二)在投资者系单一的地方政府的情况下,水工程归谁所有?例如,深圳市为从东江取 水而出资修建的输水渠工程、义乌市出资修建的从横锦水库到义乌引水管道工程,因无 其他投资者,故按"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该输水渠工程、引水管道的所有权应分 别归深圳市、义乌市拥有,不会归任何自然人、法人所有,也不会成为其他市政所有权 的客体。
这里的"拥有"与"所有"同义吗?如果是同义,上述水工程的所有权人就分别是深圳 市、义乌市。但这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6条、第
11条、第
13条等)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3条、第74条、第75条、第77条等)的规定,因为这些法律只 承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所有权类型,未承认地方所有权、部门所 有权,是否承认法人所有权,则暖昧不清。不过,这只是事情的一面。另一面是,每个 省、市、县等确实存在着自己特殊的利益,深圳市、义乌市同样如此,它们出资兴建的 水工程及由此产生的利益确实有别于国家利益,不同于其他市政的利益。现行法的所有 权制度漠视这些特殊利益,把这些水工程的所有权一律称作国家所有权,已经同真实生 活相脱节,并非对现状的事实性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