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把终审权授予香港特区?这也是从维护香港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的结果。“因为现在香港的上诉案件可以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一种殖民主义的体现。1997年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当然要去掉这种殖民主义的司法制度。还考虑到1997年后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不变,这对香港的繁荣和稳定是有利的。香港的现有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法律制度根本不同,香港实行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内地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定法,而不实行判例法,再诉讼程序上内地与香港的情况也不相同,在司法体制上有很大差别。因此,将上诉案件的最终审判权交给香港特区终审法院行使,对保障特区的高度自治是有利的。”[15]
三 从居留权案件透视香港的司法审查制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
(一)居留权案件案情简介
居留权案件,又称“小人蛇”案,通过本案,香港法院行使了它对香港法律是否违反
《基本法》的司法审查权。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
《基本法》实施以后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不享有来港定居的法定权利,只可以根据每天准许150名内地人士移居香港的配额,申请排期来港定居。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大批持双程证[16]或未经正常海关关口入境的内地人士声称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根据
《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他们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同时享有居留权。如果他们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话,将有大批人流涌入香港,势必会造成香港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曾在一九九六年通过了《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已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修订《入境条例(第2号)》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另外规定父母双方中,仅有父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 子女不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入境条例(第2号)修订》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同时,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临时立法会紧急通过《入境条例(第3号)修订》,确立“双程证”制度,并使该修订具有溯及力,提前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在经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初审,上诉庭的复审之后,有关人士继续上诉,并最终成为向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上诉的一九九八年第十三至十六号案。各案上诉人的情况简介如下:
第十三号案的上诉人为Chan Kam Nga及另外80人,81人中,16个为未成年人,12个为成年人,部分持双程证,部分未经关卡入境。编号46、48和58的上诉人于1997年7月1日后来港,其余78人在回归前抵港。他们的共同点是出生时父母双方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来港时父母至少有一方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第十四号案的上诉人为Ng Ka Ling 和Ng Tan Tan两姐妹,她们分别出生于1987年和1989年。其父1976年来港,在她们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姐妹俩于1997年7月1日偷渡来港,于7月4日向入境处根据
《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
第十五号案的上诉人为Tsui Kuen Nang,1978年在内地出生,其父于1962年来港,在其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Tsui Kuen Nang于1997年7月1日偷渡来港,1997年7月3日根据
《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向入境处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
第十六号案的上诉人为Cheung Lai Wah,1989年在内地出生,其父于1967年来港,在其出生时,已在香港连续居住超过七年。她是非婚生子女,其母于分娩时死亡。1994年Cheung Lai Wah 持双程证来港,从1995年1月起超期居留。1997年7月15日,她向入境处根据
《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申请权利时被扣押,后被保释。
归纳各案的上诉请求,要点如下:
(1)1997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入境条例(第2号)》(修正)中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男性居民在中国内地的非婚生子女不能享有
《基本法》第24(3)条所赋予的居留权,该规定与
《基本法》相抵触而无效。
(2)1997年7月1日起生效的《入境条例(第2号)》(修正)中规定,港人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如要享有在港的居留权,则其父亲或母亲在此名子女出生时必须已经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居留权的规定与
《基本法》第24(3)条的规定不符而无效。
(3)1997年7月10日修订的《入境条例(第3号)》规定,该条例的生效时间是1997年7月1日,这一有溯及力的条款是否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由于该公约的效力是由
《基本法》所保证了的,因此,这一条款与
《基本法》抵触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