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伪证和错证是证人证言不真实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证人作伪证是指证人故意作虚假证言。证人作错证是指证人作出错误证言,是由于观察不清、记忆模糊或表述不准确等原因造成的,不是故意作假证。关于证人作伪证的主要原因,63%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仇敌等恩怨关系。62%的人认为是“受到威胁”,可见在诉讼中应尽量对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进行保密,从而减少外界对证人的不良影响,并且应该规定对威胁证人的惩罚措施。43%的人认为是“为了得到好处”。因此在判断证人证言的真假时,应审查当事人是否有用利益收买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有39%的人认为是“碍于情面”,从某种意义上说,情面来源于一种长期的利害关系,如不能抗拒近邻、同学、同事的求情而作伪证。而且在法官卷中,99%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是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可见“有利害关系”是导致作伪证的重要根源。另外,证人品格的好坏,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或能力,但有可能影响证人的可信性及其证言的证明力大小。证言的真实性受证人品格的影响,如一名证人是否有犯罪前科,是否做过伪证,是否有吸毒或赌博等不良嗜好,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证人证言具有不真实的成分。若以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证言自相矛盾,应考虑证言可能有虚假成分。对证人的品格可以通过在庭审中交叉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但证人品质的好坏与是否如实作证又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证人品格只作为审查证人证言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判断其真假的主要依据。
关于证人作错证的主要原因,77%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观察不清”;8%的人认为是“遗忘”;12%的人认为是“表述错误”;3%的人认为是“调查人员记录不准确”。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包括感知、记忆、表述三个阶段,调查结果表明证人作错证主要是以上三个阶段出现错误,其中感知错误是最主要的原因。证人对案情的感知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如视力、听力、敏感度等,会对案情的感知产生影响。其次,感知时的心理状态,如漠不关心、惊讶、非常紧张等,也会影响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另外,客观因素也会对感知产生影响,如证人当时离现场的远近、现场光线的强弱,证人与感受的案件事实之间有无障碍等,都能直接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件事实。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不但应考虑感知时的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对证人证言的影响,还要审查证人的记忆能力、表述能力对证人证言的影响。如审查记忆的间隔时间长短或者证人的表述是否与其知识素质相符等。对于调查人员记录不准确导致的错证,可以通过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予以纠正。
关于证人翻证的主要原因,68%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受到威胁”,从而进一步说明保护证人的重要性。36%的人认为是“为了得到好处”,7%的人认为是“碍于情面”,以上原因导致的翻证的内容很可能是虚假的。此外,43%的人认为翻证是“为了纠正错误”,可见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翻证的内容既可能是对原证真实情况的否定,也可能是对原证虚假陈述的纠正。所以在对翻证的审查判断时要求审判人员针对翻证与原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并弄清证人翻证的原因,从而确定翻证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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