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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制度的实证分析

  (五)证人证言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的合法性是指证人的主体资格,证言的取得方式、程序、手段,证言的形式等必须合法,不具有合法性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但证人证言的取得只是轻微违法并能及时补救的除外。排除非法证据最主要的功能在保护人权,在维护司法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其他社会利益和个人权利的保护。
  关于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应考虑的因素是什么?的问题,99%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要审查证人证言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实属于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所以在询问证人时应遵守以上规定。94%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要审查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是有关证人资格的规定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对适格证人的一般要求是:第一能正确表达意志,第二能理解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作证人只要求其能理解被询问问题的含义并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即可,并非要求其能完全理解证人如实作证义务的含义,但对未成年人所作的证言一般应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就某个具体案件而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辩护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陪审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另外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应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另外,82%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要审查书面证言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是否向证人交代权利义务,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调查人是否是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是否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按指印等。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人证言笔录应予以补正。因形式缺陷而影响证言的真实性的,应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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