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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制度的实证分析

  ①证人由于死亡,或患病,或身体虚弱不能出庭作证的    89%
  ②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83%
  ③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对书面证言无异议的     79%
  ④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66%
  ⑤审判人员认为要求证人出庭意义不大的      64%
  ⑥提供证人在先前的诉讼程序中的证言笔录,对该证言已进行过质证的 63%
  ⑦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50%
  ⑧证人证言对认定案件事实不起关键作用的     48%
  ⑨证人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34%
  关于选项⑦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笔者认为在交通十分快捷方便的今天,交通困难不应成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理由。对于⑦⑧⑨选项笔者认为应由法官结合证人证言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与证人出庭作证的成本综合分析来决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所以笔者建议对选择人数低于51%的⑦⑧⑨选项不作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事由,只作为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酌定事由。建议在证据立法中只规定①至⑥中情形下可以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从而减少使用书面证言代替证人出庭作证的现象。另外,针对允许使用的书面证言在形式上如何完善询问了法官们的意见:77%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庭审中使用书面证言,应说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70%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应写明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因为“利害关系”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69%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应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本的复印件等,以此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等。54%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应要求证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并按指印”,从而避免书面证言内容被篡改,保障书面证言的真实可靠性。
  (四)庭审中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对于“哪种程序更能保证证人如实陈述”的问题,51.7%的被调查法官选择了“宣誓程序”,28.3%的被调查法官选择了“证人签署保证书程序”,只有20%的被调查法官选择“口头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笔者建议应设立证人作证前的宣誓程序,以促使其如实作证。宣誓的内容应当包括保证如实作证,并承担因伪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等。
  目前我国庭审实行非完全的对抗制,控辩双方以及审判法官都有权询问证人,而不象普通法系国家对证人主要采取一问一答式的交叉询问。调查结果也证明了这一事实。关于目前我国庭审中询问证人的方式,86%的被调查法官认为是“证人自由叙述式与问答式的结合”,只有15%的被调查法官认为是“问答式”,2%的被调查法官认为是“证人自由叙述式”。证人自由叙述式是证人对所观察的案件事实从头至尾的连续叙述,其叙述不受询问者的影响,一般比较真实,但也往往不全面,甚至会遗漏重要的事实,所以还需要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和法官的询问,交叉询问和法官的询问基本采取问答式。所谓问答式即一问一答的方式,在询问中应避免提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采用问答式的结果是询问比较全面,并能抓住关键事实,但是其往往会导致拖延诉讼。所以绝大多数的被调查法官认为应采取证人自由叙述式与问答式的结合,但是他们同时也承认交叉询问在庭审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关于交叉询问在庭审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的原因,89%的被调查法官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另外,有55%的被调查法官认为交叉询问在庭审中没有得到很好实施的原因还有“庭前证据展示不充分、交叉询问规则不完善、询问人员素质较低等”,所以要完善我国庭审交叉询问制度,应进行充分的庭前证据展示,了解要询问的对象,做好询问的必要准备,并且提高询问人员的素质,要求他们掌握交叉询问的规则和技巧,而且普遍实行律师代理案件制也是庭审交叉询问充分实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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