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人拒证及不出庭作证问题
证人拒证是指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关于证人拒证的主要原因,88%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怕被打击报复”,认为“证人不愿耽误时间或嫌麻烦”的占24%,认为“未规定对拒证的惩罚措施”的占11%,认为“取证方法不当”的占13%。以上证人拒证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证人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例如,证人因为担忧自身安危而不敢作证,恰恰表明了证人保护制度的脆弱;证人因为自己出庭作证的费用得不到保障而不想出庭作证,正是表明了证人经济补偿制度的缺位;证人因为抵触情绪而不作证,则可能显示了在询问证人和传唤证人方面存在着工作方式上的问题。调查表明证人怕被打击报复是其拒证的最主要原因,所以要解决证人拒证问题,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是关键。对证人的保护包括庭审前的保护、庭审中的保护和庭审后的保护,其中审前的保护尤为重要。可以考虑实行隐名作证,或通过可以改变声音的单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并及时制止和惩罚任何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甚至可以为证人改变容貌、迁徙住所等。当然,解决问题往往需要多项制度的配套与完善,除了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外,还应重视对证人的经济补偿,规定对拒证的惩罚措施,并改进取证方法等,从而最终解决证人作证难的问题。
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证人的出庭作证率低是一个普遍现象。对法院调查的统计数字表明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在20%左右,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只有1%左右。证人不出庭作证,违背了庭审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不利于审判人员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在公民卷中有一道问题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是什么”77%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证人不愿出庭作证”,61%的人选择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不完善”,20%的人选择了“证人有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15%的人选择了“司法机关嫌麻烦,消极对待”,调查结果表明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和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不完善是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原因。针对以上原因,在法官卷中设计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的措施,89%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65%的法官认为要重视对证人的经济补偿,51%的法官认为要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惩戒措施,55%的法官认为要控制使用书面证言的范围,也就是要规定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形,除此之外,证人都应该出庭作证。可见要提高证人的出庭作证率,需要完善多项制度措施,尤其要加强对证人的保护。针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允许证人不出庭作证,也就是允许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形,根据法官的选择情况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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