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查结果分析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证人作证的总体状况
对于目前证人作证的状况,有50%的被调查法官表示“很不满意”,41.7%的法官表示“一般尚可”,6.7%人表示“基本满意”,只有1.7%的法官表示“非常满意”。是否满意可以说是一种主观评价,反映的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判断。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法官们对于当前的证人作证状况总体上是感到不太满意的。原因何在?在审判方式改革之后,法律要求的法官心证过程形成于庭审过程,通过法庭上的证据调查确立事实裁判的基础,传统的书面审理的做法将逐渐淡化,这对法官的审判能力来说是一个挑战。由于案件事实的确立更多地依赖于法庭上的证据而非事先的预断,证人在法庭上的作证是举足轻重的,证人不出庭作证无疑增加了法官正确裁判的难度,上述调查结果中50%的比例正是反映了法官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种担忧。但是,这种担忧在目前看来并不大,因为还有41.7%的人表示了“一般尚可”,甚至还有少数人表示“基本满意”或“非常满意”。根据已有的调研成果,我们知道证人的出庭率事实上尚不足5%, 这种状况如果还能令人满意的话,那么其满意的原因是令人深思的。分析的可能之一是法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有意无意地规避了法律。例如,在某案开庭的时候,尽管相关事实存在一些分歧,法官和某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默契”,可以不顾证人有没有出庭而径下裁判,法官并不觉得不妥。如果这种可能成立的话,法官的素质对证人出庭是一个潜在的阻力。
为了调查证人证言在案件审判中的重要性,在法官卷中设计了两道问题。第一道问题是:使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是多少?42%的法官认为使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90%左右,23%的法官认为占案件总数的80%左右,18%的法官认为占案件总数的70%左右,不到17%的法官认为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下,统计表明,有近83%的法官认为使用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0%以上,因此可以认为,证人证言是法庭上被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第二道问题是: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是多少?所谓关键证据是指对认定案件事实起决定性作用的证据。29%的法官认为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30%以上,27%的法官认为占案件总数的20%以上,42%的法官认为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上,只有2%的法官认为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下,甚至有两名法官在问卷上写道:“占50%”。统计表明,有近60%的被调查法官认为证人证言作为关键证据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20%以上,可见证人证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非常重要,也进一步说明证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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