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问:您方才说道
宪法修改时候提到了“政治储备”那么怎样理解“政治储备”?它指的是不是各个政党之间的博弈过程?另外,因为德国是欧盟成员国之一,您认为在欧盟人的眼中,国家的概念、它的范围是多大?欧盟它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国家么?谢谢!
答:第一个问题简单,第二个复杂。我刚才说的政治储备,它实际上指的是一种政治的程序,是多党派之间相互妥协和合作的一个过程。在过去将近60年的历史当中,德国的政党有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和社会民主党,二者一直是德国的两大党派。它们一直没有凭单一的一个党派就赢得三分之二多数。对于比如说
宪法法院法官的提名也好、选举也好还有联邦
宪法的修改也好,它几乎都是政党之间的妥协。
至于第二个问题,可能没有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从学理上来说,欧盟不是一个国家,更多的可以认为它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其中国与国之间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关系,但也不是完全的契约关系。 它们的契约关系指向的方向实际上是要达到一种法律的秩序。现在大家可以形成的一致认可的观点是,欧盟实际上是一种国家的联合体。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现在的欧盟正在走向一个可以成为国家的道路之上,但是什么时候能成为一个国家,还不知道。回顾以前的历史,我个人认为它有可能出现象美利坚合众国那样的一种模式。
4、问:您刚才提到了多种基本人权,那么我想知道知情权一般也被视为基本人权,那在德国基本法中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另外,知情权在德国是如何得到保障的,是不是像您刚才所说的社会保障一样是由某些原则或是其他的权利推导出来的?谢谢!
问:你提的这个问题,刚好昨天晚上我与沈教授还在讨论。我们在德国理解的不是信息自由,而是如何通过一个证成的合法的渠道,来对不公开的或说在行政的程序当中应该让公民获知的权利,而不是我们狭义理解为的新闻自由。在欧洲也有过这样的讨论。它不应该属于一个公民权,而是属于一项人权。
按照我们德国宪法学一般学理的理解,基本权利是属于一般权利范畴之内的,它可以分成公民权和人权。公民权是指德国的国家公民所拥有的权利,比如说职业自由权,还有选举权(包括主动的和被动的选举权)。人权是另一个范畴,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在这个范畴之下有一个例外,就是我们刚才说的新闻自由和出版自由。
5、问:刚才您提到第三人效力理论,请问该理论现在在德国的基本情况怎么样?对此存在直接效力说和间接效力说,据说后者已经成为通说。那么教授您对间接效力说有什么看法?还有您说基本权利直接约束立法、行政和司法;我想知道在民事立法中,
宪法的基本权利是怎么样影响民事法律制度的?民事法律制度维护的是私法自治,那么它是怎样协调
宪法和司法之间的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