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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升降制度对公务员工作动力影响的理论反思

  二、问题何以发生
  当一个人二十出头,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时候,他总是豪情万丈,然后在机关的大氛围的熏陶下,逐渐“成熟”起来,经过多年的“历练”,于是变的老成了,接着看到了部分光怪陆离的众生相,经受了几次人生的打击后,如提拔受阻,分房落第,便参透人生玄机,最后变成了一个一无生气,二无动力的老字辈了,而这种经历总是或早或晚地重复发生在很多人身上。这一情况为什么会发生的非常普遍,究竟有那些因素在发生作用?对这些问题做一个适当的解释,将有助于我们发现这一问题的成因。
  (一)公务员的身份保障权客观上养成了公务员的惰性
  为了维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政局的稳定性,适应政府工作日益复杂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有利于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西方事务性公务员实行的是常任制,而我国由于没有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别,所有公务员实行的都是常任制。公务员法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这项条文是公务员身份保障权的法律基础。同时,在保障公务员身份不因非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而受免除外,公务员法也保障了公务员相应的工资报酬权。公务员法七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七十八条又从反面保障了公务员的工资报酬权。第七十八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在承认公务员常任制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不得不面对常任制下的诸多弊端。众所周知,在1995年的时候,我国对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废止了原来的固定用工制度,建立了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的在于打破工人的铁饭碗,扩大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对工人保持适当的生存压力,维持并激发其工作积极性。这一措施,符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民力民智的积极功能,有力地提高了我国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原固定工制度的弊端,也毫不例外地在常任制条件下的公务员队伍中存在。在没有生存压力的情况,在针对同一职务层次的分配平均主义的情况下,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公务员队伍人浮于事,互相推委扯皮。公务员法确立了职位聘任制度,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较强的职位实行聘任制,将很好地激发这部分人的积极性,降低国家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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