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形成对法律负责的行政执法组织机构机制
在法治上,组织体系和各个组织的有效性的保障是多重性的,以组织结构和组织关系上说,主要是形成合理的组织特性,即相对独立性和相互制约性。在监狱行政执法活动中,权力大于法的现象普遍存在,没有形成有效的对法律负责的行政执法组织机制的保障。对监狱而言,各职能执法部门必须形成对法律负责的机制,在执法原则问题上只服从法律,其职权法定,不受任何权力的干涉,建立起执法个人负责制。各职能执法部门还必须分工合理,相互制约,不能让权力由一个部门集中行使,形成内部权力制衡机制,逐渐建立起法制经的行政执法组织机构。
(二)、高效益行刑运作机制对行刑法制化的基本要求
行刑质量是行刑效益的根本保证。没有行刑质量,谈不上行刑效益。将更多的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降低重新犯罪率是衡量行刑效益的最基本指标。为什么现在监狱行刑成本起来越高,投入日益加大,重新犯罪率却在增高呢?值得我们反思。实质上,行刑质量的提高,根本上不在于行刑成本投入的加大,而关键在于行刑法制化程度,也就是说取决于我们的执法水平的高低,而高水平的执法必然是及时准确迅速有效的,从而也就降低了行刑成本,减少了投入,提高了我们的产出、收益——将更多的罪犯改造成为自觉守法的公民。因此,行刑法制化是高效行刑运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做到行刑法制化,提高执法水平,确保行刑质量,达到行刑高效益的基本要求是:
1、严格遵循行刑规程,做到执法公正。正如一部机器,我们只有严格遵守操作程序,才能使它正常运转,延长寿命,发挥最大作用。行刑运作机制体系的高效运转,也仰赖于执法者的正确操作。监狱及其狱警必须严格依法行刑,按制度办事,不得滥用奖励性权力,才能算是遵循了行刑运作规程,才能有效落实各项行刑制度,才能做到执法公正,确保刑罚任务的顺利完成。
2、责任明确,提高效率。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既不会有压力也不会有动力,只能是相互推诿,互相扯皮,不负责任,执法水平无从谈起,从根本上降低了行刑效率,增大了行刑成本,也保证不了行刑质量。为了提高行刑效益,必须以效率促效益,做到:一要明确执法责任主体,不断提高执法专业化程度,提高执法者素质;二要执法分工明确,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三要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负责任就没有权力。
3、重视惩罚的节俭性。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的积极作用是无可厚非的,但也不是这种权力运用得越多越好,更不得滥用惩罚性权力。为此,既使在合法的范围内,对惩罚性权力的运用也有一个度的问题。所谓惩罚的节俭性,也就是在行刑过程中,要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行刑效益。为了充分发挥惩罚在建立监狱行刑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并最大限度地降低行刑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的行刑效益,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加大对原判刑罚的调节力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减刑、假释,对原判刑期适当调整,尤其是应当扩大对罪犯的假释面;二要大力发展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有条件地推行社区矫正,扩大监狱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尽可能减少刑罚过剩带来的消极影响;三要尽可能少用非刑罚惩罚性权力,要用得恰到好处,尽可能发挥这种惩罚的正面功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