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行刑实践中,必须掌握行刑运作机制各结构要素的内在联系,协调运作,降低内耗,在发挥各结构要素功能时,充分发挥机制的整体功能,达到行刑的高效益。
三、行刑法制化是达到行刑运作机制高效益的内在要求
监狱行刑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低成本、低投入、高产出、高收益”的效益原则为追求目标。同时,还必须坚持正确的法律导向,依法行刑,保证持久稳定的行刑程序,实现效益与秩序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要在行刑法制化的保证下,惩罚要有节俭性,改造要求高质量。在监狱行刑机制的实际运作中,必须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随意降低行刑成本,滥用奖励性权力,不讲行刑质量,行刑效益差;二是不当加大行刑成本,滥用惩罚性权力,不讲行刑法制化,没有持久稳定的行刑秩序。
(一)、行刑法制化是行刑秩序长效机制建立的根本保证
行刑法制化模式是行刑的法治状态,与传统的经验型、人治化的行刑模式相对立,这是由行刑运作机制的本质特征决定的,也就是说,只有做到行刑法制化、行刑秩序的长效稳定机制的建立才有根本的保证。
行刑的法治状态是以法治的实体价值为核心的法治结构或机制。行刑运作机制应当达到法治状态,才能形成最协调的有序状态,持续、稳定、高效地发挥其作用,为此,应从影响行刑运作机制法治状态的各变量的运用中着手开展工作。
1、树立行刑主客体的法治信仰
法治不只是一种制度化模式,而且也是一种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具有信仰性意义。法治观念就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对法治的态度、信念。只有当法治观念内化成为“驱动”个人或组织的法律行为的力量,是法律发生功效的首要的根本的保证。法治观念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权利本位观念、权力观念(权利的合法价值、合法和依法行使)及法律主治观念。法律信仰形成的过程,实质上是一种法治活动过程。
在监狱行刑运作机制诸要素中,无不贯穿着法治活动的基本内容要求,只有依法行刑,树立法律权威,才会有助于罪犯对法律的信仰,使守法成为其自觉的需要。其中,狱警的守法表率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首先要求狱警要有强烈的法治观念,然后使其演变成为罪犯自觉改造的强大的“内驱力”,从而形成行刑主客体共同的法治信仰。
2、不断完善限制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制度
罪犯享有最基本的公民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监狱应依法保障罪犯行使合法权利,对执法者的侵权应有有效救济,罪犯滥用权利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行刑权力来源要合法,权力范围法定,权力运行必须遵循规则、程序,权力行使要有法律保障,滥用权力要追究责任,要加大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监狱及其狱警对行刑权的滥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执法责任追究力度不够,限制行刑权力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同时是保障罪犯权利的需要,必须不断完善限制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律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