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之所以犯罪,根本上说是因为罪犯的主导精神文化思想是不符合社会主流文化的腐朽没落的各种亚文化。监狱必须大力推行开放式教育,加强监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以社会主流文化为主导,影响改变罪犯的各种亚文化精神思想,使更多的罪犯走上自觉改造的道路,加速罪犯的改造步伐。
(二)、充分发挥行刑制度的作用,严格按制度办事,强化罪犯权利意识,弱化狱警权力意识,营造一种平衡关系
行刑制度是监狱执行刑罚必须遵循的一定的规程,行刑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判刑罚的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规则。要准确、及时、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必须遵循行刑程序规则,严格按各项行刑制度办事,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无特殊罪犯,体现法律制度的现代文明。要从维护罪犯权利的角度落实各项行刑程序规则,强化罪犯的公民权利意识,弱化狱警的个人权力意识,平衡“警囚”关系。罪犯在狱内要依法履行义务,狱警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狱警拥有权力,罪犯也享有权利,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不因罪犯的身份而改变,也与社会上的公民权利无本质区别。只有彻底扭转监狱工作由政策经验导向转向法律制度导向的传统习惯,依法治监,才会促使罪犯甘愿接受惩罚,真心悔过,安心服刑改造,早日成为守法公民。
(三)、协调运作各种行刑手段,充分发挥教育改造的治本作用
行刑手段是指刑罚执行的方式、措施的总和,各手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体系,它们具有连动性、互补性、共溶性的特点。行刑手段除了包括三大基本改造手段之外,还包括各种与改造罪犯有关的科学理论及科技手段的具体运用。
监狱在具体运用各种行刑手段时,必须首先确保依法严格落实三大基本改造手段。其次要协调诸手段关系,不能有所忽视,发生“重管轻教”、“重生产轻管教”等现象。再次要加大行刑个别化程度与范围,提高个别教育水平,突出教育改造手段的治本作用,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充分发挥诸手段的合力,最后,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丰富发展行刑手段,努力追求行刑科学化,逐渐普及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四)、突出狱警的行刑主导和中心地位,科学预测罪犯个体的改造难度。
监狱和狱警是刑罚执行者,是行刑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因此处于行刑主体的地位。狱警积极的工作态度、科学文明的管教方式,严格依法办事,是改造质量的根本保证,因此,必须突出狱警的行刑主导、中心作用。
行刑实践活动的对象是罪犯,罪犯是受刑人,是刑罚客体,处于与行刑主体的相对面。正因为行刑客体是具有能动性的人,这就要求狱警在把罪犯作为自己的活动对象时,必须对每一个罪犯对刑罚的承受能力、主观恶性和犯罪恶习的差异有清醒的认识,要全面了解每一个罪犯,要充分预测改造的难度,这就必然对狱警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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