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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及司法救济是监狱行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而且应对其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对于特殊的公民  罪犯,其公民权利处在随时被剥夺侵害的状况申,其权利行使具有被动依赖性,切实有效保障罪犯基本公民权利及其他合法尤为重要。而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强调"个人本位",罪犯个人作为独立的主体,处于和监狱机关法律上平行的地位。监狱机关一旦侵犯罪犯个人的人格尊严、危及个人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利益,罪犯变可以通过法院行使司法审查逆行平衡,司法审查以保护罪犯合法权利为直接目的,体现了对罪犯个人权利的真正尊重,是罪犯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也是维护行刑秩序,乃至社会稳定的有力武器,唯有此才能体现法律至上、司法权威,真正实现依法治监。
   在当代中国,司法审查指的是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合法与否行使审判权,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法律制度。在国外,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被看作是现代国家法治原则的要求。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没有司法审查,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按依法行政原则,所有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在内,除去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在司法的控制范围内。既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权益的可能,那就不能将其排除在司法审查之针。
   司法审查制度是法律控制权力,实现法治的最佳制度设计,也同样是促进和保障监狱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手段。监狱有比其他行政机关更为强大的行政管理权力,一方面监狱行政权利的存在是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及维护监狱循序的需要,另一方面,其行政权力存在着被随意设定以及被滥用的可能,面对强大的监狱机关行政权力,罪犯的个人合法权益、权利的维护显得很脆弱,极易受到侵害。监狱机关及其狱警做出的大量行政行为,与作为
  行政相对方的罪犯的权利之间,如果没有司法权的最后维护,双方之间不可能达到平稳关系。要保证监狱机关及狱警行政权力的正常行使,一般而言,只有在外部制约机制比较健全、有力的前提下,内部制约机制才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对监狱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才能便监狱机关行政权力从法律之上走到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约束。否则,其行政权遵守法律完全依靠权力行使者—— 监狱及其狱警自律,这种自律是不牢靠的,甚至是无
  效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五、形成有效监督机制,保证监狱依法行政
   对于监狱机关及其狱警而言,依法行政,首先要全面依据法律办事,不是有的法要依,有的法可以不依;也不是只依特殊法,不依一般法。其次,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还要严格按执法程序办事。再次是要节约成本,高效率执法,做到及时、准确、低成本。最后,要做到违法必纠,强化现任追究,加强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根据权力只有以权力来制约,不能自己监督自己,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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