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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及司法救济是监狱行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监狱行刑法治化要求监狱依法行政。监狱行刑的发展应当是执法程序法制化、完善行政救济制度加强对行刑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保护罪犯权利与维护行刑秩序并重。如是,监狱行刑法制治才是切实的。
  (一)执法程序的法制化
  我国历来是一个轻程序重实体的国家,监狱行刑执法人员行为的不规范性是目前最大的问题。实体法的公平性并不能自然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性,正当的目的不能使不正当的程序、手段合法化,正当的目的只能通过正当的程序、手段在公正的场合来达到。而且,程序上的公乎性作为法律形式化要素,也具有重要意义 —— 当程序公平时,实体法的公平就能更有实效;而当程序不公平时,实体法的公平的明灯就可能熄灭。加强执行程序法治建设显得多么重要。
   (二)完善监狱机关行政执法的救济制度
  完善救济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西方国家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对因行政执法权和使用不当而遭受权益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有效的权利。事实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不仅包括行政救济,也包括司法救济;不仅有事后的救济,也包括事中的救济。在这方面,我国也已初步确立了救济制度体系,如现已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还很不完善。尤其对于罪犯而言,更存在操作上的困难和有效的程序保障。还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因为罪犯也是公民,也是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立法者必须考虑这一点。
  (三)罪犯权利保护与行刑秩序维护并重。
   维护行刑秩序,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是监狱工作的基本任务。实践申,监狱为了确保稳定,往往轻视、忽略、甚至剥夺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在监狱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将二者并重,既要保持良好稳定的行刑秩序,又要保障罪犯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实质上,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四)加强对监狱行政执法活动的司法审查。
   依法行刑是依法行政的特殊要求,但仍在依法行政的范畴内,是依法行政的部分,并不是独立的,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监狱行刑只有做到了依法行政,才能称为依法治监,才能切实保障行刑成功有效。监狱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仅靠内部监督及现有的法律监督模式及社会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实践反复证明了这一点。依法行政,必须制约行政权,而最有效的,根本的制度当是司法审查。法院不仅应对监狱机关狱警的具体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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