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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及司法救济是监狱行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认真掌握罪犯权利的特点。罪犯的权利区别于一般公民的权利而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特殊性。特殊身份产生的特殊权利,这与其公民特殊身份产生的特殊权利无本质不同,不能由此强化罪犯特殊身份,在法律面前应淡化甚至消失。二是权利的义务化。监狱将劳动和受教育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看作是罪犯的义务。三是动态性。随着改造表现、刑其变化、服刑场所的变更而动态变化的权利。四是依附性。罪犯的许多法定权利必须依靠狱警 履行义务才能实。五是不完整性。与一般公民相比,有的权利被限制或剥夺。
   (三)限制惩罚性权力,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首先,监狱应认真落实罪犯权利保障措施择罪犯权利手保护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采取各种措施保障罪犯的权利尽可能地不被侵犯,二是如果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罪犯要能通过一定的程序及时获得法律的救济。目前这方面还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罪犯的合 法权利受到分割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甚至是无法律救济,这不利于建立稳定的行刑秩序,不利于罪犯的改造。
   其次,加强对惩罚性权力的限制。第一、惩罚要有合法依据。一是要确保来源合法。惩罚性权力包括刑罚的惩罚和非刑罚性的惩罚。后者生要表现为对违规罪犯采取行政处 罚,惩戒性措施,以及对罪犯合法权利的非法剥夺或限制。惩罚就是处罚,处罚必须依据法律,绝不允许法外施罚。惩罚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主要表现为违法授权和各行其是。二是确保主体合法。实践中,由于警力紧张的原因,直接管理得不到有效落实,职工或罪犯骨干也有管理罪犯的权力。导致主体不合法和行刑权的旁落。三是确保程序合法。 四是要提高狱警个人行为的合法性。第二,惩罚的节俭性问题。所谓惩罚的节俭性,也就是监狱在行刑过程中,要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支出,获得最大社会效益。为此,一要加大对原判刑罚的调节力度。二要大力发展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第三。权利的保障性。狱警对惩罚性权力的滥用和不当动用在本质上表现为对罪犯权利的侵犯,因此,对惩罚性限制,也就是讲对罪犯权利的保障。
   四、监狱依法行刑的展望。
   依法行刑实际上就是要依法行政。釜底抽薪法行政是监狱机关行使权力的最基本的准则,监狱机关依法行政就是指监狱及其民警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狱内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法律就是监狱机关及其民警的规范,也是人们对其行为进行评判的标准和尺度。一般而言,监狱机关依法行政意味着:(1)职权法定;(2)法律保留;(3)法律优位;(4)依据法律;(5)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法定是指监狱机关及其民警的职责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狱警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超越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也不得将职权转让非公务员及罪犯行使;法律保留是指对某些事项没有授权监狱机关即不能做出,原则就是违法;法律优位是指监狱机关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应受到现行法律的约束;依据法律是指监狱机关及其狱警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必须有法律依据;职权与职责统一是指行政权是法律赋予监狱机关及其狱警的一种职务权力。这种权力要求监狱机关及其狱警必须行使不得放弃,否则构成渎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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