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的主要表现。其一,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1)不合理的决定;(2)不符合法律目的、原则和精神;(3)基于不正当目的;(4)出于不良动机; (5)行为客观上与法定目的不一致;(6)不应有的疏忽;(T)不正确的认为认识;(8)违反客观规律性;(9)不适当的迟延;(10)故意不作为;(11)不一致的解释;(12)不寻常的背离;(13)不当授权;(14)程序滥用;(15)不得体的方式;(16)违反公正观念;(17)滥用特许权。
其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主要表现。(1)相同情况不同处罚;(2)不同情况相同处罚;(3)末考虑相关因素;(4)考虑不相关因素;(5)畸轻畸重;(6)反复无常。
(二)监狱抽象行政行为不法表现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下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远范性文件和行为。监狱常制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实施对罪犯的管理,主要不法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法律、法规甚至
宪法相抵触;
2、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统一,相矛盾;
4、制定随意,不讲程序,不负责任;
5、不稳定,朝令夕改。
实践中,滥定规章制度的远不止以上所列诸种现象,应当清理、禁止,并加以规范,也更证明了对监狱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的迫切性。
三、对监狱依法行政的理性认识。
监狱作为专门的刑场罚执行行政管理机关自罪犯收押开始启动,至罪犯释放结束。虽行政管理活动监狱与罪犯之间形成了特殊的监狱行刑法律关系,和一般行刑法律关系相比有其特殊性,但性质未变,依法行刑就是依法行政,或者说监狱依法政就是要依法行刑。要实现依法行刑道德要对行刑活动有科学的认识,掌握行刑矛盾,理性认识罪犯权利,了解限制行刑权力的重要性。
(一)对行刑矛盾的分析。
刑罚的本质是惩罚,但行刑要以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为根本目的。围绕这一目标,监狱在对罪犯进行严格监管的前提下,还要组织罪犯进行劳动、学习等等。罪犯的现实需要和由这些需要所决定的行为,和监狱对罪犯的要求常常是冲突或对立的。这种冲突或对立尽管趋势是趋于协调或统一,便贯穿于整个罪犯的改造过程申,形成了改造与被改造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下面择要分析。
其一,渴望自由的强烈愿望与满足愿望的行刑水平相对过低,是行刑过程中的最基本矛盾。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行刑的最基本内容,也是罪犯产生痛苦的直接原因。罪犯因为不适应而产生的痛苦越大,对其自由的渴望也就越强烈。由此,可能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可能导致罪犯对抗改造,甚至重新犯罪。而要使罪犯安心服刑,早日满足获得自由的愿望,真正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则仰赖于行刑质量,执法水平。监狱总体行刑水平较低,惩罚与改造活动的法治程度较低,二者之间的矛盾仍是我们监狱行刑活动中的基本矛盾。
其二、害怕体力劳动与强迫劳动是行刑活动中的主要矛盾。好逸恶劳是相当一部罪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监狱的强迫劳动更使罪犯从心理上抵触劳动,目前仍有许多监狱进行超时超体力的高强度劳动,劳动基本无偿,分工不合理,乎均主义、劳动保护及生产安全未有足够重视,甚至忽视,劳动考核不公,没有切实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保护等,使害怕体力劳动与强迫劳动的矛盾成为监狱行刑活动中的主要矛盾。短期内不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