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执法与司法的特点原则,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地看出,二者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活动,必须严格加以区分。监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不是司法机关,没有司法权,其执法活动属于行政执法,行使的是行政权,而非刑事司法权。虽然监狱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行政执法活动,有其特殊性,但依法行政仍是监狱机关行刑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唯如此,才能在保障罪犯公民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行刑秩序,达到有效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二、行刑活动中违法行政的主要表现。
因为监狱行刑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罪犯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罪犯比普通公民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但罪犯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而应有的法律权利仍然存在。而监狱经常做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有效管理、教育罪犯,这些行政行为多是强制性、限制性的要求,加之监狱及狱警更多的是站在政治立场上对待罪犯(而笔者以为依法办事就是讲政治,专政不是暴政而是法制化活动, 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因为平等、公正、人道是赋予每一个公民最起码的权利,不因其罪犯身份而不享有这些基本公民仅)。轻视罪犯基本的公民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现象有普遍性,受到侵权而又无有效救济是罪犯面临的现实问题。了解监狱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表现,对促进监狱机关依法行政,加强监狱执法监督及建立司法救济的必要性是十分有益的。
(一)监狱及其狱警具体行政行为不法的主要表现。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和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对监狱而言主要有行政特许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等。这些具体行为的内容是社会行政管理所没有的。可以说,罪犯的生存和其各种合法权利的行使完全依赖见监狱及其狱警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因为这种全方位的行政管理活动的存在,易使狱警形成特权意识,往往发生具体行为不法及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所以,罪犯公民民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国家乃至全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监狱更应高度重视。
1、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的主要表现。(1)不履行法定义务;(2)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越权;(5)主要证据不足;(6)不听取罪犯意见; (7)与法律抵触的行为;(8)缺乏明确性;(9)适用错误方式;(10)自设罚则,法外行权;(11)滥用惩罚性权力;(12)不遵守公民普遍适用的
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