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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及司法救济是监狱行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及司法救济是监狱行刑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张树军


【关键词】监狱  行刑法治化
【全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方略,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依法治监。罪犯是公民,也是社会的一分子,从法律角度而言,其基本的公民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尊重私保障。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的专门行政管理机关,只有依法行政,正确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监督,接受司法审查,才能切实使罪犯的权利得到保障及最终救济,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然理念变成实然状态。这也是监狱行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监的核心内容。
   一、明确监狱的性质
   在现实社会实践活动中,根据许多学者的观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并以强制力将国家强制力付诸实施的活动,因此,他们都是属于司法机关。但依据我国法律,监狱作为行政机关并没有享有司法权,而只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属于行政机构,其执法活动在性质上也属于行政执法,按照行政与司法分开的原则,监狱机关的活动不应属于司法活动的范围,不应看作是刑事司法活动。
   执法与司法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执法又称法的执行,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从广义上讲,司法也属于法的适用的一种形式,司法是一种特殊的执法活动。司法动用国家司法仪依法裁判案件、解决争端,其主要职能在于依法解决争端。因此,司法是专门的、享有国家司法权的司法部门实施的,具体动用司法权裁判案件的活动,而其他的执法机关,包括监狱机关,本身非处理争议的司法部门,依法不享有司法权。
   为了明确监狱机关行刑活动的行政执法性质,而不是刑事司法活动我们有必要比辊一下执法司法的特点和原则的区别。
  (一)执法和司法具有各自特点
  1、执法的特点。(1)主动性。行政执法的主动性,是指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时一般是主动的、积极的,不像司法机关那样在司法活动中居于被动的"不告不理"的地位。(2)非对等性。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动用行政权对社会进行管理,因而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主体与客体的不对等性。(3)主体的法定性。行政的执法对主体有严格的限定,由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组织行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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