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另一个意义上,谢老又绝非另类。思想家的确可以不去思想,然而我们不能说专注于思想的思想家是另类。谢老是一个法学家,或者说以法律为业的人,在这一点上他坚持了自己。在因政治风云而波涛汹涌的时代海洋,他不是一只随波逐流的候鸟,而是一个朝夕不间断的作业渔夫,彰显了一个完整法律人的独特的清醒,因而成为这个特殊时代法律从业者的人格奇迹。
1939年秋天,中央政治学校大学部二年级的谢老,作为近200名学生中的9名之一,选报课程最严格学业最繁重的法律系。那是他的立志,开始将一生投入到灾难深重的中国的法治事业中。
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取得第一名,随后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法官(推事),成为全国最年轻的法官。那是他的春风得意的时期。
1945年,参与从战败的日本侵略者手中接受台湾法院的工作,作出中华民国接收台湾法院后的第一份判决书。那是他的热血报国,也是他的事业辉煌。
1948年,担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教授民商法。那是他作为法学家、法律教育家的开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了,谢老参加了新法学研究所的学习,1951年起担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的教员。那是他准备继续投入新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
1957年,北京法学界座谈会上,在政治运动正在涌动的前夕,作反对“政策代替法律”的发言,因而被打成右派。这是他因“法律”而获罪,开始为法治理想付出代价。
1958年,被开除公职并劳动教养,后又劳动改造,1962年送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持续接受先后20年的身体和精神双重折磨。这是他为自己选择的法治理想坚守困顿,漫漫黄沙终未销骨,腰压弯了,骨头还挺着。
1979年,平反回京,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已经60岁了,诲人不倦,笔耕不辍,还作为兼职仲裁员办理了数百年仲裁案件,然而始终从容恬静。这是他老骥伏枥,又是他恪守法学家本分。
这部履历是谢老个人的,却也正是中国现代法治的命运历程。可谓“志与命同”!
但是,既然这种命运是谢老自己立志选择的,艰难历程也就不可避免。在这个灾难深重的老大国家,在一切都是革命的时期,在政治挂帅的时代,怎么可能有法律人的理想空间呢?怎么能够不“为法获罪”呢?正所谓“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谢老用尽一生,恪守了自己选择的志业,捍卫了坚定的职业生命。
“志与命同”!是谢老一生的不幸,却也是他光辉所在。
正是动荡不安、风雨飘摇,法律人的理想才成为中国人恒久意志的精神支柱,法律人的坚守才成为中国人安宁生活的唯一希望。因而,谢老的人生也是幸福的,因为他为梦想而存在,所以懂得感激。在《毕业60年》一文,他说:“回顾这一生,我给了国家一点点贡献,国家给了我很大的回报,我感谢养育我的祖国。”我猜,他想说的还有:“我也感谢我选择的法治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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