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体系》(1996)是谢老的抗鼎之作。谢老在历史变迁、体系处理、具体分析这些方法角度对民法里具有根本性的重要问题“民事权利”进行深入研究,这篇论文的研究成果改变了以前我国关于民事权利的研究状态,更新了关于权利的理论认识。这篇论文的动机,一方面是像谢老自承那样,要对新出现的权利形式通过基础框架清理赋予其有效的解释,另一方面,依我猜测,谢老实际在为民法典的起草打下伏笔,如果以法律关系或权利为线索考虑民法典的体例,那么这个关于民事权利体系的研究将是这一线索的重要理论基础。《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的民法典问题》(2000)、《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2001)都是借助他国民法典纪念来谈私法文化和中国民法典的借鉴和发展问题。《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1994,1995,2002)是谢老持续数年的另一代表作。在这部作品,谢老以自己独特的历史观、比较视野以及抽象归纳与具体分析的能力,兑现谢老自己关于要立法典先苦练内功的倡导,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华民国民法典进行不厌其烦的研究、涉及背景、立法精神、思想内容、立法技术、编制、体例和语言、影响等。这一研究的系统性在我国前所未有,其价值不可估量,应该是我国现行民法典起草的必备参考资料。
我反复拜读过谢老这本文选,每次阅读都有对谢老的特殊体会。做研究是一件苦差事,谢老60岁重回研究所,已经“衰病不堪”,还能够坚持坐下来完成这么多成果,这已经足以令人折服了。板凳要坐十年冷,对于一个60多岁的老人,刚刚从长期流放中回来便要经受寂寞的书房煎熬……但是谢老选择了这条寂寞之路,远离了伸手可触的名利场的喧嚣。然而,这些研究的意义远远不止这些,我觉得实际上也是谢老为他们这一代人对于民法研究做了示范,言传身教,承前启后,维护了我国民法共同体的声誉和香火。在一个百废待兴的时期,这种薪火相传的工作多么重要,然而做这种工作的人又该多么寂寞。谢老的沉静或许与他的性格有关,但我想可能更多来自他的旨趣,因为从1948年他执教同济国立大学开始,他就义无反顾选择了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这条路。在谢老仿佛“心如古井”的身体里,其实一直燃烧着熊熊的法学理想。2002年,当被返聘为终身研究员,他说“这是我一生中得到的最高荣誉了”。这不只是他知足常乐,而是他也懂得捍卫自己的尊严。
(四)
生存,对于凡夫俗子而言是个问题,对于哲学家、历史家来说也是个问题,只是对待问题的方式不同罢了。然而就是这种不同才有了不同的人生形式。那么,谢老的方式是什么呢?在曾经壮志凌云的激情青年,在曾经身陷囹圄的困顿中年,在原本可以气贯长虹的硕果晚年,他在我们平凡人的生存意识中无疑是充任了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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