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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自南,翼彼新苗――怀念谢怀栻先生

  《联邦德国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律》(1988)一组文章,是介绍德国调控经济的法律情况的,为有关部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参考。《国营企业的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1988)意在将当时的国企改革实践尽可能往规范上引导,可谓用心良苦。《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1989)介绍了西方税法中的税收法定主义、公平主义、实质征税主义、促进国家的政策的实施等原则,为当时提出的“依法征税”吁求提供参考。这些论文也意图阐明法律比较、借鉴的意义,鼓励一种法学开放心态。《应该研究台湾的民商法与经济法》(1989)对于中国特殊的法治历史问题进行了特别提醒,不计自己在50年代为维护法律继承问题所付出的代价,对于一直盛行的法律历史虚无主义,再次发出了挑战,要求“正确对待台湾的法律”。这是至今为止中国地域内的关于法律历史主义的罕见杰作。《海峡两岸民事立法的互动与趋同》(1993)继续为这一观点鼓与呼,并且表达由“分裂走向统一的复归”的愿望,因为我们不能满足历史“分裂的安排”。《现代中国的合同法》(1988)是应《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1993年出版)之邀完成的力作,收录在第7卷第6章。谢老以深厚的历史实证的功夫,对于现代中国的合同法的特殊历史进行了制度变迁的研究,其实证性、思想能力、历史意识,其对制度形式的概括技术、分类技术的运用之老道以及他的归纳提取能力,都表明他确实是首堪其任,大家风范。这篇论文无疑成为我国现代合同史研究的奠基之作。
  在《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制的几个问题》(1991)一文,作者关注了如何改进和解决涉外经济法制,通过观察,他指出目前的涉外经济法制的情况是,法律退居其次,无限期、任意的授权立法成为常态,法律解释中不讲规范,这些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威信。这个看似不重要的研究,其实是以显著的个案凸现法源合宪性问题,直指法治基础问题,是谢老当年反对“政策代法”的思想的一以贯之。在《论著作权》,谢老再次显示了他的法律解释学功力,从法意厘定出发,对刚出台的《著作权法》中的容易被误读或者浅解的著作权概念进行了深度阐释。这也是比较早的关于著作人格权、精神权利这些概念、理论加以比较法说明的论文。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谢老在关于法人能否成为作者的问题上,进行了基础性分析,深入到法人本质理论讨论上,为国内较早公开力挺法人实在论,其论证方法慎密,有学说分析,有社会实证。在《著作权的内容》(1990),他采取规范分析的方法,就著作权的范围、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划分、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等,进行了面向法律适用的演绎。在《评新公布的我国票据法》(1995),谢老展现了票据法理论大家的视野,就我国1996年《票据法》的原则性问题的缺失提出中肯的批评,涉及票据使用范围、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空白支票等方面,并指出《票据法》存在关涉主旨的误笔,归根结底是立法政策的不清楚造成的。在我国现代立法史上,它必定属于经典的立法批评文本之一。在《论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合同法问题》(1993),谢老较早正视了我国合同法因为民法经济法之争造成的立法分离带来的散乱、欠缺问题,提出合同法统一的思路。我国1999年统一《合同法》出台,谢老此文具有先行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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