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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风自南,翼彼新苗――怀念谢怀栻先生

  《应当认真地重视民法》(1985)这篇论文的标题令我们想到德沃金先生的《认真对待权利》,在当时不仅需要见识而且需要勇气。在这一吁请之作,谢老批评了维护社会秩序为唯一目标的法治思想,提出民刑区分、民法独立的意义在于维护“人民的民事权利”。这篇文章算得上民法宣言书,也是《民法通则》的吹风之作。《完善民事立法和民事法学以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1987),注意到我国民事立法的思维混乱及薄弱性,并把改革条件与民事立法和民法学发展联系起来,这是我国当代有关民事立法科学的早期篇章。《正确阐述民法通则以建立我国的民法学》(1987)是我国第一篇民法解释学的论文,通过对《民法通则》第2条、第9条等条文的解释应用示范,揭示民法体系解释、规范目的解释、知识理论解释之于法律适用的意义,这种清醒在今天民法学界还不多见。
  《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1987)一文,大概是我国比较早的关于香港回归后法制研究的奠基之作,对于回归后香港适用法律的范畴进行了研究。他依据规范解释方法澄清了“香港原有法律”的范畴;又从基本法规范与历史和政治的关系出发,提出应在香港回归这个特殊语境下将后者引入规范解释的空间,因此基本法的适用基础应该理解为是原始而非继受取得适用效力;“保留香港原有法律”的“保留”,应理解为是指对作为在香港存在多年的社会规范赋予其法律效力,而不是指承认其继续有效。这些可称得上他对法律解释学的新发展,也显示了作者在区际法、宪法、行政法和法理学方面的深厚根基。论文还对香港立法权的范围和中央立法权的限制做了精到分析,联想到若干年之后有关香港的立法权的争议问题,似乎有先见之明。在《从民事诉讼法论日本法院对光华寮案判决的违法性》(1987),谢老从诉讼法的角度,就日本把“中华民国”列为当事人的违法性做了清晰有力的归谬分析,对当时日本法院的判决进行了法律技术角度的有力批驳,令人叹为观止。这类民法之外的论文虽不多见,但仅此几篇,便足显谢老的法学大家手笔,可谓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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