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纪念谢老,不能不纪念他的学问,正是他的学问,才使他成为我们心目中的民法界当之无愧的一代宗师。按照江平老师的评价,他是民法界的“百科全书”,依方流芳教授的认识,他是青年学子的山外山、楼外楼。我没有能力评说谢老的学问,但是既然撰文纪念,回顾一下谢老的精彩观点也是可以的。
谢老年轻的时候是中央政治学校法律系高才生,经历了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精通2、3门外语,又担任了民国最年轻的法官,并且成为日本战败后台湾地区法院的接收代表,这些是他的机遇,也是他雄厚的专业基础所在。所以,尽管政治运动耽误了他20年,1979年恢复他的法学研究和授课的资格之后,他便立即成为国内罕有的民法通家。此后,他一直安心研究,持续思考,笔耕不辍,成为难得的书桌前的法学家。
谢老流传最广之作,我想大概是1990年出版的《
票据法概论》。我备课时用过,该书文字简练,章法井然,重实证有思想,理论精深却不显臃肿,实践性强却又不零碎,可谓肥瘦合宜,是这一领域罕见精品,至今印刷10余次。谢老其他出色作品多为论文,散见于期刊之间,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做了件好事,由谢老自己选稿,出了一本《谢怀栻法学文选》(2002),这样,为我们集中学习、理解谢老的法学思想片断提供了捷径。
《文选》收录的论文,与他平常发言的犀利不一样,文风显得平易,措辞也相当节制,属于和顺积中的一类,读起来或许并不很吸引人。但是,他的研究绝对是实然有物的,讲求实证,材料丰富,尚事、理、物,而不尚空谈,也不随意发挥。他是一个富有现实正义感的思考型学者,思想独立,对于时弊又绝对不缄其口。我不敢说谢老的论文均已达到化境,但是我敢说他的每篇文章都是用心之作,至少是不在“稳境”、“醇境”之下。即使是会议应酬,也是反复锤炼。《文心雕龙》的“熔裁篇”中说:“草创鸿笔,先标三准。履端于始,则设情以位体;举正于中,则酌事以取类;归余于终,则撮辞以举要。”
以下试举谢老的部分成果,大致浏览一下谢老关于民法学的研究贡献。在《资本主义国家
合同法》(1984),他对西方
合同法本质与基本原则以及在当代的发展做了细致的实证研究,提出合同自由原则为贯彻始终的主线、所有权和债权为西方制度两大支柱而
合同法是债权作用的发挥渠道、垄断时期起合同自由受到限制以及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开始应用等结论,对合同自由原则内涵、
合同法体例等也进行了系统的实证描述。这一研究是恢复法学以来最早的关于西方
合同法的系统研究,成为民法界的启蒙文本,至今许多教科书的内容还没有走出这个研究范围。在《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的经济法》(1983),谢老针对当时的民法经济法之争,独辟蹊径,从法律发展这样一个视角,论证了经济法是法律发展中的一个新范畴,与民法并无非此即彼的存活关系。谢老在文中还运用这种方法对于经济法在德国尤其在苏联的变异过程进行了实证分析,其材料和结论对于我们肃清一些浅见极为有益。他还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定位和范畴做了认真思考。这种能够在整个法律发展历史过程来看待法律现象的研究,如果没有严格的学术规范训练是做不出来的,这种方法在今天也是处在前沿的。在《经济法的意义和特点》(1990),谢老在继续坚持经济法系于法律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应注意区分经济法和经济法制的这样一个法律科学常识问题,国内有些学者却不幸容易犯这种望文生义的常识错误。这大概是个学风问题的提醒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