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自南,翼彼新苗――怀念谢怀栻先生
龙卫球
【全文】
(一)
生来死去的人有如恒河沙数,能够让人怀念者可谓凤毛麟角。谢怀栻先生已经仙逝两年有余了,然而在我们心目中仍然栩栩如生,如一首永恒的诗。华兹华斯有句名言:“诗起于在沉静中回味过来的情绪。”
两年来,我时常会想到谢老,是因为他能够带给我一种怀念的情绪。我时常追忆这个瘦小而倔强的湖北老人静静地坐在书桌一角,或者在会议上忽然犀利地言说。这时我总会感到一种精神的充满,然而也体验到一种缺失。
充满的是,由于“理智的自信”,这位简装的老人晚年竟然可以做到身在斗室与五湖四海的漫游并无二致,时间与空间合而为一;缺失的是,像他这样“节制”和“静穆”地存在着又多么稀少,在这个躁动不安的时代,几人还能操此本分?
(二)
我和谢老的交往不算少,开始主要是在法大导师组和他之间担任些联络工作。1991年我来北京读研究生,跟在江平老师名下,渐渐知道了有谢老。当时杨振山老师任硕士导师组负责人,我任学生专业小组长,经常受命导师组进行校外联络,或接引校外导师来上课、讲座、开会,或送取材料、信息之类。那个时候没有现在交流方便,很多时候要亲身往来。其中,便有谢老。如此一来二往,便熟悉了起来。后来在阅读法学期刊包括一些过刊中,读到谢老的文章便特别留意,对谢老的认识也具体起来。
1993年底我留校任教法大民商法教研室,作为青年教师加上1994年后开始在职攻读博士,与谢老交往更频繁起来。杨老师热心于对外学术交流,经常组织大大小小的学术会议,少不了我在其中做些协助工作,谢老自然是我经常要去联系接引的人物。谢老这个时候开始也越来越多地参加法大研究生论文答辩会。1995年之后的时期,谢老在法大师生中获得广泛认同,我们都以能够听到老先生发言为幸。老先生说话直率,措辞吸引人,又能够针砭时弊,所以大家特别爱听,往往是哄堂大笑。有趣的是,由于批评得有趣,连被批评者也乐不可支,不觉为耻,反觉为荣。也是,能够被谢老评点一下,这样的机会就是殊荣了。
大约在1996年间,两岸民商法学者交流密切起来,王泽鉴、赖源河等教授常来法大,谢老因此也常来参与其中。有一回,王泽鉴教授做了一个学术发言,在其中提到人格权问题,表示赞成人格非法定主义取向。谢老颇为支持这一论点,特别加了些议论。当时人格权课题已经热起来,民法界在此问题上出现反实证主义之风潮。这本来是一件好事情,人们由此开始注意实证法的局限问题。但是我当时偏偏推崇法律实证主义,以为中国法学主要的问题是还不能实证起来,所以就在这个问题别着劲,在中午用餐的时候有意和谢老坐在一起,与他辩论,来来回回的,谢老说不服我,最后倒笑了,说“小龙这么好争论嘛”。有好事者还照了张照片,惭愧!我在哪里比划得脸红脖子粗,而谢老在微笑着听,原来谢老的辩风是如此优雅!
有了这个开头,从此我就常向谢老请教。97年4、5月间我还把拙作《民法总论》第3章权利主体部分给谢老看,但老先生那时正忙,没有时间细细批阅,认为谈话更痛快,干脆把我叫去谈了一个下午。这次谈话不仅为该章修改打下了基础,而且也为我的博士论文打下了基础。我的博士论文选题是《民法上主体的一般理论》,1998年5月间答辩。选择这个题目一方面是要使自己在民法基础方面下一些功夫,另一方面也是借这个课题系统钻研一下分析法学理论。写作过程经常向一些师长求教,其中包括谢老。论文对象是关于民事主体的概念位阶、形成、类型和构成元素等基本问题的,核心论点是主体基础论、主体预定论、主体二元结构论以及主体拟制论,方法是分析实证的。由于研究风格过于抽象,方法立场过于“新异”,加上定稿时间匆忙,自己也有几分不安。